案例之三:2001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发出国土资函[2001]559号批复,批准征用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史洪学等人使用的农用地205.7661公顷。辽宁省政府随后转发了该批复。2002年1月14日,沈阳市于洪区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3月12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后,史洪学等有关行政诉讼案件中,要求撤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法院认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当由批准征地的辽宁省政府进行裁决,于是驳回了史洪学等的诉讼请求。2003年1月7日,申请人向辽宁省政府递交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辽宁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受理裁决。2003年12月19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函告史洪学等,称有关征地“系国务院批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2005年5月24日,在经历多次诉讼的投诉无果的窘境后,史洪学等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国务院“依法对申请人被征土地的地上物补偿争议作出裁决”。
案例之四:2002年安徽省亳(州)阜(阳)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农民土地13000亩。据亳州市谯城区杨守初、陈治法等自称代表2000余户农民反映,有关方面征地过程中未出示征地合法批文,未与有关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单方面确定永久性用地每亩补偿6000元,取土坑临时用地每亩补偿4000元。后因农民抗争,有关方面将永久性用地补偿提高到每亩10500元,实发每亩9500元。杨守初、陈治法等认为不符合法规,向上级有关单位上访,后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4月,亳州市中级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将此案转给政府处理。有关方面最后确定永久性用地补偿每亩13500元,实发12500元,取土坑临时用地每亩补偿10000元。当事人认为该补偿标准仍然明显低于法规规定和本地区其他征地征偿的标准,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直至2005年11月,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告知杨伟峰、杨守初等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是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根据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的批示要求,已将有关材料转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处理。2006年4月14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亳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皖国土资函[2006]380号),认定“亳阜高速公路征地经国务院批准,征地补偿按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你们要求撤销《关于高速公路用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农民对此协调意见不服,不得已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当前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长久以来被征地农民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涉及特定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维护,国家理应为这类人群提供及时、有效、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体现法律对他们的关怀,以利于失地农民得到他们应有的利益补偿,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获得必要的保障,从而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与这种应然的法律需求相比,以上四个案例却使我们感到另外一番困惑:一是,在公民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时,公民无论是求诸于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无一例外地被拒之门外;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拒绝公民提出的法律救济请求,共同的理由都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规定了“裁决”制度,因而公民只能申请“裁决”,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属于什么性质、适用什么程序、裁决机构由谁充当,有关法律规范未作明确规定,致使许多相对人望裁决而却步。少数敢于吃螃蟹者也往往发现自己陷入裁决的程序迷宫,尽管费尽周折,也难以及时获得他们期盼的法律救济。
面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方面遇到的法律难题,笔者感到,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寻找破解这一难题的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