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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民法中的独立地位之我见

电子证据在民法中的独立地位之我见


胡贤生;田辉


【全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认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电子证据在民法中的地位如何,是属于视听资料还是书证,或者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定位,这在立法上以及审判实践中均有矛盾。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电子证据的摡念
  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即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 电子证据的特点
  作为与计算机密切联系的电子证据具有至少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
  1、无形性,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零和一的数据。看不见,摸不着。与其余的七类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全不同。例如: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它的产生和重现必须依赖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在这点上不如传统的证据,如书证,毋需依赖于其他介质就可以独立重现,这点也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如果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手脚,如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网络,就能改变电子证据本来面目,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2、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数据容易被人为改变,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书面文件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或司法鉴定等手段均不难识别。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时,还有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和网络的故障病毒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尤其是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使得破坏数据变得更轻易而事后追踪和复原变得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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