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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价格协调行为的反垄断法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国家层面
  由于我国企业和行业协会普遍反垄断意识不强,还没有学会如何规避反垄断风险,因此,在这方面,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应该负起更多的责任,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明确豁免出口卡特尔,同时规定相关机构对于出口价格协调等出口卡特尔行为实施有效管理,使我国的出口卡特尔带有国家的因素,如此,一方面会政府会帮助出口企业事先规避一些反垄断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诉讼,由于该出口卡特尔有国家因素在里面,出口企业的应诉会更为有效。
  1.明示豁免包括出口价格协调在内的出口卡特尔可以预防和减轻潜在的反垄断风险
  明示豁免本国企业的出口卡特尔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我国的利益。而且明示豁免出口卡特尔往往会辅之于一些具体的制度,如出口卡特尔豁免的判断标准,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后续的报告制度等。其中的豁免判断标准可以提醒一些试图利用出口卡特尔豁免的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协会,不能从事具有垄断性的出口卡特尔行为,法律所允许的仅仅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卡特尔,从而起到预防出口卡特尔反垄断风险的作用。
  另外,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来主导的出口卡特尔,相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纯粹由民间来主导的出口卡特尔,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会低很多。由国家主导的出口卡特尔往往带有一些政治因素,进口国政府一般不会轻易启动反垄断程序。但是,进口国并没有禁止私人发动对于外国出口卡特尔的诉讼。所以,我们说,明示豁免仅仅是减轻而不是完全杜绝潜在的反垄断风险。
  2.建立出口卡特尔登记制度,强化对包括出口价格协调在内的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管理
  建立出口卡特尔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出口卡特尔行为。一般来说,登记制的整个操作过程都是透明的,相关信息是公开的,还要求登记的出口企业持续披露相关信息,所以,出口企业的行为更容易受到监控。对于中国而言,目前的出口情况要求国家积极管理出口卡特尔,整顿出口秩序。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日本早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情况跟我国目前的情况有点类似,出口企业众多,过度竞争严重,严重损害了日本的利益。1952年,日本通过《进出口交易法》后,通过对出口卡特尔的管理实现了防止出口领域的过度竞争、维持出口秩序的目标。
  3.应规定影响我国市场的外国出口卡特尔的调查和控制制度,间接保护我国包括出口价格协调在内的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定豁免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同时,也应该对影响我国市场的外国出口卡特尔如何调查和控制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外国企业对中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警觉,并规定一定的标准加以控制,以抵销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如果我国不加快制定反垄断法,中国将会成为外国公司肆无忌惮从事反竞争行为的天堂。另外,如果我国规定了对外国出口卡特尔的适用制度,会间接起到保护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的效果。正如有学者所描述的,“竞争主管机关即使知道外国出口卡特尔的存在,也不敢贸然采取行动,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一旦采取行动,外国的竞争主管机关会实施报复行动,攻击他们自己的出口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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