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价格协调行为的反垄断法问题及应对措施
Anti-monopoly Law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Export Price Coordination
王健
【摘要】中国出口贸易的现实情况表明,出口价格协调行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出口国和进口国反垄断法对于出口价格协调行为的不同态度,导致出口价格协调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此,我们应该从民间和国家两个层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潜在的反垄断法律风险,以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出口价格协调行为;反垄断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全文】
一、引言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华源集团)、东北制药等我国四大维生素C(简称VC)巨头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制药企业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提出反垄断申诉,指控中国上述4家企业自2001年12月起联合操纵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反垄断法规,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表示要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没过多久,又传出另一个针对中国出口企业价格协调行为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得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宾夕法尼亚州雷斯克公司向新泽西州纽瓦克地方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17家中国企业自2000年以来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指导下,先后成立了“中国镁砂出口联盟”和“中国镁砂论坛”,利用定期开会、通信、电话会议等方式,组成了价格“卡特尔”,合谋控制镁砂出口供应,使国际市场镁砂价格持续大幅上升,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妨碍了公平竞争。 上述针对我国企业出口价格协调行为的反垄断诉讼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它告诉人们出口价格协调行为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如果我们不及早认识到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很可能会陷入反倾销诉讼后的另一个法律陷阱。
二、我国出口价格协调行为的形成和作用
(一)出口价格协调行为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从贸易总量来说,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国内参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这本是件好事。但由于我国的竞争优势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市场进入壁垒低,再加上我国出口市场集中化的客观事实,从而出现哪个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低价竞销,大打价格战,从而造成短时期内销量骤增,价格遽降的现象。
低价竞销最直接的危害是引发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386起,占WTO成员全部立案的15.21%,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2倍;同时我国遭受WTO成员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72起,占WTO成员全部反倾销措施的17.36%,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2.5倍。 反倾销调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