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的隐私法与大众传媒

 
 你亲爱的神秘的陪伴:玛丽安•科比
 
 玛丽安•科比是电影中一个人物的名字,不巧的是,洛杉矶真有一个玛丽安•科比。于是,她收到了许多暧昧的电话,甚至还有人登门拜访。她在气愤中向法院起诉。哈尔•罗彻制片厂尽管出于无意,也不得不为他们的粗心付出代价、
 
 前文已提到,这类诉讼成立的关键是要有商业目的。有人提出了很不利于媒介的观点,认为大众媒介刊登的任何内容都是处于商业目的,甚至包括新闻报道。假如这种说法成立,传媒将举步维艰。每天出现的报道中的人名有无数个,不可能挨个征询意见。这样的话,媒介有可能被诉讼淹没。幸好为了保护新闻自由,法院反复重申,不能因为报纸、杂志、广播公司是营利性的,就认为他们传播的所有内容都是出于商业目的。
 
 三、媒介的自我保护
 
 为了免于卷入新闻官司,媒介自然应当谨慎小心。但隐私法有其特殊性,比如它不同于诽谤法。一篇完全真实、无可挑剔的报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这对于媒介来说不免有些提心吊胆。媒介所能采取的自我保护,一是新闻价值,一是征询意见。
 
 1、新闻价值。这是最有神辫护。法院在判决时,常常以传播内容是否有新闻价值作为决定性的依据。而且,对媒介有利的是,新闻价值的范围又颇为宽泛,重要是公众感兴趣的事情都可算作有新闻价值。某个法庭把它说成是:“信息所具有的一种难以定义的特质,它吸引着公众的注意。”
 
 法院如此重视新闻价值,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和出版自由。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就能够受。到宪法的保护,按照信息自由流通的原则任意公开。
 
 所以,假如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进行准确无误的报道,尽管被报道者也许会不愿曝光,法院一般是支持媒介的。这种情况下的被报道者,法院称之为“不情愿的公众人物”。虽非情愿,却不幸被牵涉到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去,成为公众人物,因此也就不存在隐私了。
 
 但有新闻价值的公众人物并非永远不能在隐私诉讼中获胜。假如未经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或在报道中加入虚构成分,在照片上加以错误的说明,都能使媒介败诉。另有一些极私密的领域,如两性关系、银行存款、私人信件等都是媒介涉足的禁区,即使有“新闻价值”的庇护,也难于起到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