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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隐私法与大众传媒

 
 照片的使用尤其容易出问题,特别是文字说明。有个例子是基尔夫妇的两起诉讼,一胜一败,颇能说明问题。名摄影家亨利•加迪亚在基尔夫妇不知道的情况下拍摄了一张照片,基尔先生的手臂拥着基尔太太。当时。基尔夫妇是在农贸市场他们摆的糖果摊前。这张照片被《哈泼斯集市》采用,配了一篇短小的抒情散文,大意是“爱情是推动世界运转的动力”。基尔夫妇起诉,但失败了。因该照片是在公众场合下拍摄的,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而《妇女家庭杂志》也用了这张照片,但所配文章的大意是,一见钟情式的恋爱是靠不住的,它纯粹是出于“100%的性吸引”。基尔夫妇这一次官司获得了胜诉,因为法庭认为该杂志以这种方式暗示基尔夫妇“仅对性有兴趣,这严重地伤害了他们的感情。”
 
 有些报道在事实的基础上添油加醋,有虚构成分,即便是出于吹捧的目的,大加赞颂,也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棒球明星华伦•斯巴恩是青少年崇拜的偶像,作者沙皮鲁写了一本《华伦•斯巴恩的故事》,总体是赞扬斯巴恩,但在细节上有失实。斯巴恩提出侵犯隐私的上诉。沙皮鲁力争斯巴恩是公众人物,无隐私可言。但法庭认为,假如是真实的反映,就不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即便是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也不允许有虚构。
 
 4.盗用姓名或肖像。这类诉讼成立的关键是其目的为了牟取金钱利益,进行商业活动。在广告中发生的最多。
 
 假如只出现姓名,而不注明身份,则不构成侵权。例如我们可以在广告中这样写:“这种饮料使刘易斯充满活力。”这没有间题,因为姓刘易斯的人成千上万。假如写明是“世界田径冠军刘易斯”,就要构成侵犯隐私了。
 
 有时编辑是出于粗心,而无意中错用了姓名或照片,但这也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比如《格林波罗新闻》本打算用佩恩小姐的照片作广告,不料错登了弗雷克小姐的照片,因而惹起了诉讼,幸亏报纸及时登道歉启事,才免于经济赔偿。
 
 科比诉哈尔•罗彻制片厂的案例更提醒媒体要小心谨慎。在使用人名之前最好先查查电话号码簿之类,以免侵权。哈尔•罗彻制片厂拍摄了一部影片,为作宣传而想出了一个点子。他们向洛杉矶地区的一百名男性居民发出了洒过香水的信。信中写道:“最亲爱的……我又回到了洛杉矶,比以往更热切地想见到你。……请让我们重修旧好。我保证会让你度过一个难以忘怀的夜晚,请在星期四7点,华纳市区剧院门口前等我。请找一个女孩,她的眼里闪着光,唇上挂着笑,心中藏着淘气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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