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私人事物。上述芭伯女士的案件,除了记者闯入私人禁地外,也有对本人不愿公开病情的侵权。大众传媒必须报道真实的客观事实,确保其真实性,然而真实性在这里不能起辩驳作用,且效果还适得其反。因为原告所气愤的正是记者将他真实的私人生活公诸于世。
不过,引用公共记录就不会构成侵犯隐私,使记者尚有回旋的余地。如1960年,一份杂志中刊登了少年犯罪的文章,提及某少年犯曾对他的妹妹施行性骚扰。这位被害人起诉杂志侵害隐私,使她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并且婚姻受挫。由于杂志刊登的全部内容是记者摘自公开的法庭记录,所以法庭作出了有利子杂志的裁决。尽管对原告的不幸表示同情,然而无能为力。但是,有的州认为也不能无原则地采用公共记录,要给予公民隐私适当的保护。威斯康星、佛罗里达、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四个州禁止媒介公开被强奸者的名字,即使出现在公共记录上也不能引用。当然,这从道义上说似乎也是成立的。
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考柯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则给予媒介决定性的优势。这一案例发生在上述的佐治亚州。17岁的辛西娅•科恩被轮奸至死,考柯斯广播公司的记者从公开的起诉书中查到了她的名字,在新闻中播出。其父马丁•科恩提出起诉。佐治亚地方法院当然判广播公司有罪。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却以8票比1票判决科恩败诉。判决书中写道:“由于本案的焦点在于信息的公开,原告自称该信息给他个人带来了窘或痛苦,这里所谓保护隐私的说法是与
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直接冲突的。”媒介的新闻自由显然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不过,媒介如果想得到
宪法所保障的新闻自由的荫庇,它必须证明自己所刊登的内容是具有新闻价值的。
3.在公众面前将原告置于错误的位置。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第一个媒介侵犯隐私的案件,即《时代》周刊诉希尔案,就是这一方面的侵权。担任希尔的律师就是后来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希尔一家1952年曾被三个逃犯当作人质,但最后一家安全脱险,没有受到伤害。剧作家海斯以此为创作灵感,出版了小说,后被改编成戏剧,又拍成电影。小说中的人物姓希拉德,而不是希尔,情节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加入了不少戏剧性的场面。但《时代》周刊在介绍海斯的这部成功作品时,将它与希尔一家联系了起来。希尔认为,这种介绍会使读者误以为小说中所写就是他一家的真实经历,因此构成侵犯隐私。按照纽约州的法律,希尔胜诉了。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尽管《时代》周刊的报道有失误,但由于它有新闻价值,美国宪法保护的新闻自由凌。驾于纽约州的立法之上。假如要判《时代》有罪,必须证明它的失误是出于“确实的恶意”。结果《时代》胜诉了。但是媒介并不总是这样幸运。事实上,许多判决使媒介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许多。如《纽约先驱报》想同著名探险家阿尔多蒙开玩笑,以他的名义写了一篇自吹自擂的自传,结果被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