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佐治亚州的派佛西克案与罗伯逊案有相似之处,同样是由于一张照片未经本人允许用于广告耐引起的。这次派佛西克胜诉佐治亚最高法院对隐私法在司法上给予认可,这是美国各州中的第一次。
此后,隐私法先后得到了40个州的承认。其中6个州是以成文法的形式,34个州是以习惯法的形式。但罗得岛、德克萨斯、内布拉斯加、威斯康星四个州仍然否定隐私法的成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隐私权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这与科技的发展有一些关系。诸如红外线夜间摄像机、窃听器、监视器之类,使现代人心中常有一种被人窥视的不安全感。七十年代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即由窃听器引起,更使人们对隐私权问题十分敏感,这方面的诉讼也有增多。然而,同其他法律相比较,隐私法尚是。一个新的领域,有不少悬而未决的疑点,并且不断有新的问题涌现,颇使法学家们挠头。
二、大众传媒俊犯隐私的几种情况。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鲁塞将侵犯隐私的情况分为四种,分述如下:
1、闯入私人禁地。媒介被牵涉到这类诉讼中,常常是因为记者采用了远摄镜头、摄像机、监听器等作为。采访手段。假如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尽管被摄者不知道,问题也不大。因为法庭认为,这样拍摄到的情景,当时碰巧在场的公众都能看到,此非隐私。但是,如果照片或录像是在某人的家中、病房等地拍到的,那么媒介采用就要小心。
芭伯诉《时代》周刊案是一个经典的判例。1939年时,芭伯女士住在堪萨斯市立医院中接受治疗,她得了一种罕见的病症,不断地吃东西却同时不断地消瘦下去。当地一家小报的记者不顾芭伯的抗议,闯入其病房。拍摄了她的照片。《时代》周刊买下了照片,与一篇150字的短文一同刊出。标题是《快要饿死的贪食者》,照片下的说明文字是:“贪婪的食者芭伯;她一个人有十个人的食量。”芭伯因此上诉,从《时代》周刊获得3000美元的赔偿。
至此规则是清楚的。但在皮尔逊诉多德案中,新闻法和新闻伦理遇到了困境。参议员多德挪用公款,记者皮尔逊等利用多德的雇员取得了他办公室中的文件,在报纸上揭露,由此卷入了诉讼。结果参议员多德败诉了,因为闯入私人禁地的不是皮尔逊本人,记者是间接获得那些文件的。同时这些文件又是公众感兴趣的、新闻价值的,美国的新闻官司中,这是媒介的护身符,下文将详细讨论。
但法学界并不因判决已下而平息争论。人们觉得难于决断的是,假如媒介必须从不合法的途径去获得某件。公众感兴趣的新闻,它是否应该这样做?
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媒介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保障它免于受到起诉?或者记者应该明哲保身而不涉足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