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隐私法与大众传媒
王磊
【全文】
一、隐私法的形成及沿革。
人们通常对隐私权的解释是:不被干涉的权利。法律大辞典“隐私权”的条目下写着:“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 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到隐私权的概念。这并不奇怪,在制订
宪法的时代,美国的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农村,城市人口仅占了10%多一点。当时最大的城市——费城,也仅仅只有四万居民。这样的生存环境使得人们尚未。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产生忧虑。
但在
宪法修正案中,提到公民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财产充公,提到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原则。在《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种迹象表明,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已经考虑到了某种“不被干涉的权利”,只不过未将它单独列出并加上一个名词。
在法律词汇中加入“隐私权”这一条的,是波士顿两个年轻的律师:塞缪尔•瓦伦和路易斯•布兰德斯。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敦促法律界对保护隐私的问题予以重视。他们的呼吁的确产生了影响。
有意思的是,促使这篇论文诞生的竟然是当时的报纸。作者之一的瓦伦举办的家庭聚会被报纸大加报道,使瓦伦夫妇极为恼火。在他们的论文中,将报纸抨击为“厚颜无耻”、“唯利是图”、谣言的源头。“隐私权”这个名词自诞生之日便与大众传媒联系在一起,且大众传媒在这里扮演的角色似乎不甚光彩,日后的纠葛自然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12年之后,纽约的罗伯逊案件催生了第一个有关隐私权的成文法规。罗伯逊小姐的肖像被用作面粉广告,而未经她本人的许可。纽约地方法院判决面粉商赔偿15, 000美元,但在纽约上诉法院,罗伯逊小姐败诉了。理由是,由于没有先例,所以隐私权之说不能成立。舆论对罗伯逊小姐是颇为同情的。第二年,即1903年,纽约立法机构通过法令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在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某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即构成侵权和轻罪。
诚然,它所规定的范围十分狭窄,仅仅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但这无疑是隐私法的一个重要开端。它产生于纽约,也不是偶然。因为纽约是美国人口最密集的大都市,并且是印刷业、报业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