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表面的道理与背后的道理

  相对于拜尔德的细致论述,波克的书中只简单重复了《德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其一,少数人保护原则(Minderheitsschutz),即任何破产重整计划都不能使某个债权人处于比没有破产计划更差的境地[28];其二,阻碍禁止(Obstruktionsverbot),即在分组表决破产计划时,如果某一组对破产计划投了反对票,但该组的经济利益在破产计划中得到了合理体现,法院可以判定其反对无效从而使破产计划生效。[29]怎样才算“该组的经济利益在破产计划中得到了合理体现”呢?主要标准有三条:其一,任何债权人都不得获得超过其破产债权数额的清偿;其二,在没有破产计划时顺序后于该组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得获得清偿;破产债务人或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不得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其三,在没有破产计划时顺位和该组债权人相同的债权人,在破产计划中不得比该组债权人获得更多的利益。[30]此外,对于绝对优先原则如何贯彻,通过波克的书可以得到清晰的认识。比如在适用绝对优先原则时,重整计划由谁提出,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在债权人中分组表决,法院如何对破产计划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决定,破产计划的效果与执行等,在波克的书中都有论及。[31]
  波克的论述以及《德国破产法》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是对拜尔德以及美国法有关规定的精练归纳。但如果没有拜尔德追根溯源的解释,读者会觉得波克的讲述太抽象,难以透彻掌握。
  2.破产中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
  处理破产中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executory contracts),是破产法的重要课题。拜尔德用了一章来论述这项制度。他从案例说起(这也是他一贯的论述方式):“假如我是破产企业,我出5美元买你的小麦并先付了款,同时约定一周后你向我交付小麦,然后(一周的期限到来前)我申请了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你履行交付小麦的合同,如果你不履行合同,则他可以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41条要求你履行。”“让我们再看一个另外的例子。你向我交付了小麦,约定1周后我付5美元的货款。在一周期限到来前,我申请了破产。此时,你就是一个破产债权人,只能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就破产财产按顺序受偿。”“让我们把前两个例子捏到一起:我们订立一个买卖小麦的合同,约定一周后我向你支付5美元,你向我交付小麦。然后(在我们都没有履行合同前)我申请了破产。此时,我们之间的合同就是一个破产中尚未履行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对他人负有义务,而该他人同时也对债务人负有义务。”[32]这种合同如何处置呢?拜尔德接下来继续说明:此时,破产管理人有选择权。如果管理人觉得价格合适(比如目前同样数量小麦的市场价是10美元),则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要求他方履行合同;如果价格不合适(比如目前同样数量小麦的市场价只有1美元),且违约后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很重,则可以拒绝履行合同,这样出卖人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不过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作为普通的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获清偿。[33]
  从拜尔德的这段描述来看,破产中的双务合同是很简单的。不过破产实践中双务合同的处理却没有这么简单。实践中的双务合同种类繁多,对前述的买卖合同,破产管理人通常可以简单地拒绝或者承认合同的效力[34],但对于某些特别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就没那么简单了——破产管理人也许并不能随意地承认或者拒绝一个合同的效力。
  拜尔德接下来关于租赁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乃至劳动合同的讨论,对一个一直受大陆法系训练的法律人而言,就显得不那么清楚明了,或者至少不能让人得到一个很确定的认识。[35]
  同样的感受,在读波克的书时就没有。这也许主要得益于破产法典和其他法典(主要是民法典)的“无缝连接”。波克将这一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德国破产法》第103条到119条的简要概述:第103条一般性地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选择权。第119条规定,该法典第103至118条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订同时不能作出相反的约定。[36]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诸如“假如一方当事人破产,则合同解除”或“合同关系不受一方当事人破产的影响,自破产程序开始时起,另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可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等条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