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此案例见《中国妇女报》2000年10月19日江晓阳文。
此案例见《滇池晨报》2000年7月28日徐迅雷文。
此案例见《北京晚报》2002年8月19日廖晓鸥文。
见《北京日报》2001年9月11日王鸿良文。
见《钱江晚报》,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3年3月3日第14版。
见《中国青年报》2005年6月6日樊未晨文。
见《法制日报》2002年1月27日第2版。
详情见《中国青年报》2002年2月18日报道《残疾人能有驾照吗——一无手驾车青年提出的法律问题》。
详见《江南时报》2003年2月22日报道《无腿司机驾车闯津门》。
见《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8日第4版。
见《四川法制报》,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5年2月14日第4版。
王进、林波著:《权利的缺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2页。
同上,第232-233页。
同上,第232-233页。
以上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12月25日青锋文。
见《报刊文摘》2005年4月18日第1版。
见《中国妇女报》2005年4月26日第7版于怀清文。
章伟:《英国〈卫报〉调查显示,英公众赞成隐私保护立法》,载《法制日报》2004年4月23日第4版。
卡罗琳曾经在1993年就首次把德国的小报告上了法庭,因为狗仔队偷拍了她度假时的半裸日光浴照片并将其公诸于世。1999年,德国法庭曾经对卡罗琳公主告德国小报一案做出过裁决。当时法庭认为,作为一名“具有当代历史意义”的名人,卡罗琳公主不得不接受不经允许即可刊登她的私生活照片一事。但媒体不得刊发她同她的孩子们在一起的照片。法庭认为,公众确实没有正当的理由去了解卡罗琳度假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但是在德国境内的名人却无法充分保护他们的隐私,因为在德国,新闻自由比个人隐私更为重要。卡罗琳的律师非常不满德国法庭的裁决,因为卡罗琳的孩子们长年受到小报记者的跟踪和骚扰,因此他向欧洲人权法庭提出了上诉。见《新闻晚报》2004年9月3日朱静远文章《法庭判决砸小报饭碗摩纳哥公主告倒德国狗仔队》。
法国《费加罗报》2004年7月17日。转引自《参考消息》2004年7月20日第6版。
见《新闻晚报》2004年9月3日朱静远文章《法庭判决砸小报饭碗摩纳哥公主告倒德国狗仔队》。
有一个“陕北老汉肖像权胜诉”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杂志社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作出判决: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2000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案情如下:1998年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老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国义老人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这张照片被某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2001年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77岁的常国义老人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某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因而产生精神痛苦,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杂志社赔偿自己各种经济损失及肖像权使用费。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但对于常提出的索赔数额,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常提出索赔12万,法院只支持了3052元。见《光明日报》2003年6月11日A4版。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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