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看到,传统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受限制保护”的理论已经面临着实践的挑战。世界范围内的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运动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法律热点,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也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吁求。有报道说,隐私权立法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美国立法的重点。据英国《卫报》2004年4月21日报道:最近,英国球星贝克汉姆绯闻缠身,四个漂亮女人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披露自己与小贝的风流韵事,英国媒体对此也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以轰动性新闻报道为专长的英国小报由此也销量大增。然而,英国《卫报》本月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英国公众对媒体的做法表达了不同程度的反感,认为英国应尽快引入隐私法,以保护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空间不被侵犯。这次调查对1002名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进行了电话访问。85%的被采访者认为,媒体不应当揭露贝克汉姆的私人生活。69%的人赞成应该专门立法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免受媒体的侵犯。还有人认为,隐私法应该严格区分保护的对象。比如,影视乐坛明星、球星和英国皇室成员等焦点人物的私生活应予以保护,但政府公务员就应另当别论。43%的人表示,他们对贝克汉姆的私生活根本就不关心。只有11%的人认为,媒体对贝克汉姆私生活的披露满足了“公众合法的需求”。向来奉行“新闻自由”原则的英国媒体,对于外界对其的限制有一种本能的反感。但是近年来,“新闻自由”原则不断被滥用也带来了种种负面的影响。[18]
2004年6月24日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判决,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和讨论。它首次改变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受限制保护”这样一个被认为习以为常的说法和做法。它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的当事人是摩纳哥公主卡罗琳。11年来,她一直在设法阻止报刊(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德国报刊)违反她的意愿发表与她有关的照片,但无济于事。[19]在那些照片中,有她数年前同一位著名演员的合影,有她最近同丈夫恩斯特?奥古斯特的合影,甚至还有她个人的泳装照片。但是,德国的法院一直拒绝支持她的诉讼请求,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新闻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是由于,鉴于她是一个公众人物,只要她不是待在某个封闭的或孤立的场所,她就无权要求别人尊重她的“私人生活”。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却明智地做出了另外的判决。2004年6月24日,它裁决原告有理。该法院认为,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偷偷拍照,然后公布或发表照片,这无助于公众利益,而只会满足一部分人的不健康的好奇心这种行为侵犯了每个人都有的维护自己的形象和隐私的基本权利。[20]这一判决改变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受限制保护”的传统理论和法律实践,成为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它认定了所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肖像权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仍然受法律保护。
此判决后,由于害怕新闻自由受到威胁,德国主要媒体的负责人联名向总理施罗德上书,要求欧洲议会决定削减媒体关于名人私生活方面报道的开支,并要求政府减少对媒体的审查。德国的记者和编辑们担心,这一决议会使德国的媒体举步维艰。记者们认为,一旦该项决议开始执行,公众人物就有能力决定关于他们的报道的内容。而媒体最主要的任务——监督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无法顺利开展了。德国最大的两家广播公司的老板也向德国公平竞争部提交了联名信,他们说,德国媒体现在很害怕卡罗琳公主的这一特例会颠覆传统的报道方式。[21]
在一些学者的观点中,不论是认为言论自由重于人格权,或是人格权重于言论自由的,都有一个思维,即权利种类是不平等的。这是一个最实质性的法学问题。难道权利之间真的存在不平等吗?抽象地从理论上谈论这一问题,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权利体系的存在本身就预示着一个阶梯体系的存在,但是这样一个阶梯体系或制度安排是否就表明了各自的大小和重要性?虽然权利体系来自于法律体系,但权利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的事件和案件中,权利都是具体的权利,现实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权利,理念的权利。在具体的权利、现实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都有具体的情景,具体的原因,具体的权利冲突的程度,以及权利冲突双方各自的行为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或侵权责任)等等。我们就不好笼统地说,哪种权利优于哪种权利。在法律中、法庭中,法官要追究的是谁侵犯了谁,谁应承担责任。
宪法和法律规定基本权利和普通法权利的意义,是表明了每种权利在人权中的重要性程度。但重要性能否冲击平等性?或导出不平等性?我认为不能。如果一种权利(如言论自由)明显地侵犯了另一种权利(如人格权),或者相反,我们就不能以所谓哪种权利的“重要性”作理由,而作出一种不问“青红皂白”的判决。[22]同时,我们也无法解决处在同一阶梯上的那些被认为应该优先的权利类型(如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的问题。因为这种先在的就确定哪种权利重要,因而哪种权利应该优先的“权利配置”,将使各种权利“先天地”被置于一个等级体系之中,为司法中的不平等制造了前提。这样的权利配置思维和理论恐怕也有违初衷。事实上,像本文第一部分中的大多数案件,最终也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依据做出了判决。有些案件则是由于立法的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