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判决中,我们可以判断出:在此案中,媒体有轻微过错,但因为原告(受侵害人)是一位体育明星、名人(即“公众人物”),因而,“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2005年4月,中国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名誉侵权案时,也做出了同上述案件同样的判决。该案件的审判长认为,“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标尺。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需要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该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2005年3月24日曾以《被起诉的杂志社》为题播出,节目回顾了《中国改革》杂志社和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一起名誉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社没有构成侵权。
官司的起因是《中国改革》2003年第7期一篇名为《谁在分肥》的文章。该文指出了广州市侨房公司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员工被迫下岗等问题,对侨房公司改制方式进行了探讨。起诉《中国改革》的正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公司。该公司认为《谁在分肥》一文所披露的侨房公司2002年亏损2900多万、30多名职工被迫下岗、总经理年收入30万等内容,都与事实不符。
《中国改革》杂志社原总编辑温铁军介绍了这篇报道的采写经过: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还在进行,作为中央课题组成员的温铁军,在调研中接到了大量来自侨房员工的举报信。杂志社决定派记者到广州侨房公司作调查报道,记者刘萍作了大量采访并约见了举报人。最后还请侨房公司副总经济师刘金峰核实《谁在分肥》一文中的数字是否准确。但《中国改革》杂志社还是被推上了被告席。
代理了不少此类诉讼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分析指出,以往媒体遇到这样的官司基本上是败诉的。因为证据需要原件,而媒体采访往往没有原件;另外目前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话,在没有证人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等于是出卖证人。
报道说:显然,在当前新闻媒体被告“成风”的形势下,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社没有构成侵权,无疑具有十分突出的意义。
在判决书中,法院强调了可合理相信的消息来源对于界定新闻失实的重要性。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此案审判长巫国平说,一些具体的枝节问题没有必要去深究,我主要考虑媒体这方面有没有信息支撑。作为媒体,所关注的是一个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问题,这对我们这个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作为牵扯公共利益的单位,或者公众人物,他有一个容忍的义务。虽然《中国改革》的报道并不是完全真实,个别的出入确实存在。但这些应该不是严重失实,相反,应该是(被报道的)企业应该容忍的。
巫国平指出,我们要保护权利,当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得取舍出一个对社会更好的东西。在具体的判决当中,在这两种权利里,更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权利,是因为“我们社会需要”。他说,一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需要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16]
在另一篇记者采访记中,巫国平又谈到了他的观点:新闻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因此,我们不能要求媒体像法院处理案件那样,每个报道都有铁的事实。只要报道基本真实,稍有一点出入是在允许的范围内的。评论过于尖锐、激烈,应该尽量避免,但作为被评论者应有容忍的义务。如果把媒体的嘴巴都堵起来,社会还有什么希望。涉及公众利益的报道,我们不能要求媒体的报道必须跟客观事实完全符合。对牵涉公共利益的东西,不给媒体一定的自由空间不行,如果媒体动不动就败诉,谁还来碰撞揭露性报道呢?当新闻自由和法人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要有取舍,要选择对广大人民有利的一种权利进行保护。有取舍,当然就有牺牲。当记者问到“如果所谓新闻侵权是涉及个人名誉的案件,您也会这么判么?”时,巫国平谈到:当新闻自由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时,新闻自由要让位于个人自由。对于一般老百姓,我们要保护他们的生活安宁权,保护他们免予受到侵害。在我处理的案件中,牵涉到公民权利的,对媒体是从严把握的。对于牵涉公共利益的,要向新闻自由倾斜,学界也是这样看的。[17]
从巫国平法官的这段谈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深刻影响。我认为存在两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一是标准如何确立?“当新闻自由和法人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要有取舍,要选择对广大人民有利的一种权利进行保护。”这是否是一个法律人的选择标准?我认为有点儿用政治标准代替法律标准的味道。二是双重标准的存在。即对个人和对法人或牵涉到公共利益的事件时,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裁判。其理由就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公共利益说”或“公众人物权利受限制说”。
从该案件的判决看,法院最终认定《中国改革》杂志社没有构成侵权。法院也承认《中国改革》的报道并不是完全真实,个别的出入确实存在。但这些应该不是严重失实,相反,应该是(被报道的)企业应该容忍的。理由是:作为牵扯公共利益的单位,或者公众人物,他有一个容忍的义务。
做出以上这样一些判决,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许多国家中,有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说法,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不同于常人,是一种有限制的保护。人们对此说法已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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