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针对不同专业和未来不同行业的工作特点,制定一些有关身体条件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还是需要的和必要的。但关键是对这些标准的合理性要作出充分的论证,拿出有科学根据和有说服力的理由来。
平等权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也会显现出来,但这种显现有时候可能是司法、执法的问题,有时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比如在民事伤害赔偿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和法律对不同对象赔偿标准的不同规定,就出现了同一个伤害事故赔偿中不同的赔偿结果,使人们的不公平感加深。有如下一个案例:2004年11月9日,重庆境内一辆农用车违规载客翻入沟中,4人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对4名死者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由于4人中有一人系回乡探亲的杭州市某大学副教授,一人系其侄儿、县某机关干部,另外二人系搭车农民,城镇身份的居民死亡赔偿金比农民高达3倍,引起农民死者亲属的怨言,但县交警部门确实是依照条例处理的,且处置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11]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赔偿依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显然,该解释是以受害人身份差别而区别对待的。
发生在1999年1月4日的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造成了40名无辜者的死难。2000年底,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全部结束。但是,赔付工作中采用的“城乡差别赔偿”、“死亡儿童减半赔偿”等做法,使得尚未从悲痛中恢复过来的人们,由于遭受到歧视性待遇又产生了新的伤痛和疑惑: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而据綦江县副县长徐延江的说法,在全国同类事故中,虹桥事故的赔偿金额是最高的,超过了烟台海难。40名死难者的家属均在民事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在虹桥事故的40名死者中,农民占了很大一部分,他们的家属尽管也在民事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但不少人仍对这种不对等赔付方案提出了强烈质疑:“同是遇难,补偿为啥不同?”据报载,2001年1月4日,负责具体赔付工作的綦江县城乡建委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来办的。《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亡赔偿费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费给予,其中死亡补偿费一次性补偿10年的生活费”。綦江县政府认为自己的“城乡差额赔偿”合法有据。县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烟台沉船及类似的交通事故也均采用了这种方案,他们这次不过是“外甥打灯笼——照舅(旧)”。
据公安部某官员透露,关于农民伤亡赔偿与城镇居民区别对待的做法,惟一可以依据的法律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所谓“平均生活费”,是指
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后各省份又分别依据此《办法》制定了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每年根据省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城乡居民生活费公布城乡伤亡赔偿标准。
这位官员认为,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事故的赔付处理便是依此作出的。至于制定这种“差额标准”的理由,这位官员解释说,这是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赔偿金是给伤残者本人和死者家属的,为生者服务,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
对于綦江虹桥垮塌事故的赔付处理按照城乡差别赔偿的做法,法学界也发表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其中也涉及到适用何种法律的争论。有的意见认为,赔偿应以受害者的损失为据。在消费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以消费者所受实际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为依据。假设两个消费者受损情况完全一样,但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农民,则确实可能赔得不一样。因为不同身份的人由同一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商法学专家则认为,綦江县政府采用的不对等赔付方案是不妥当的,在现有法律中也难以找到依据。他们之所以对占死难者大多数的农民实行低额赔偿,对儿童死难者减半赔偿,多半是考虑当地的财政支出水平有限。有的专家认为应该适用
国家赔偿法。
这种城乡差别赔偿的做法,涉及到对平等、平等权、权利平等保护等问题的理解。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二,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