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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国“头巾法案”等看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3,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权要求应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界限。在公共生活中,严格限制宗教的介入,旨在于保护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对别人的宗教信仰造成压迫;在私人生活中,每个公民可以充分享受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个私人生活需要界定为个人生活。因为即使在家庭生活中,也不允许强迫家庭成员信什么教,也应该有一个信奉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宗教团体内部的生活,是一种公共生活还是一种个人生活,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讨论不清楚,有些界限我们不好讨论。宗教团体的生活已经不是一种个体意义上的或一般家庭内的个人生活,是一种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集合而成的带有某种公共生活属性的众人生活样式。而我们对公共生活有一个基本理解,即公共生活就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个人生活之外或在家庭生活外部发生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事物。  
  4,宪法和法律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确认和平等赋予的。它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中也包含着不信教的自由,并且享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不是停留在一般的原则层面,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具体方式予以切实保护的。 
  5,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是对自由理念的最好诠释。对涉及宗教信仰等精神领域的问题,国家的任务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防止用一种宗教信仰来统治所有人的宗教信仰,也防止用别人的宗教信仰来强迫其他人的宗教信仰。真正做到各种宗教信仰平等相处、平等对待,且严格地局限于个人生活领域。防止宗教信仰对公共生活造成干扰。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才能使公民在一个真正的精神自由、心灵自由的生活环境中去追求和享受自己的精神生活。因为人的精神生活应该是自由的,是不应该受强制的和强迫的。
  
【注释】  见《光明日报》2004年2月20日C1版何农文章《法国要求学校“非宗教化”说明什么》。

新华社巴黎2003年7月4日专电。

见《光明日报》2004年2月20日C1版何农文章《法国要求学校“非宗教化”说明什么》。

见中国日报网站2004年3月17日报道。

见《东方早报》2004年8月30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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