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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国“头巾法案”等看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法案实施后的案例:2004年10月,法国两名十二三岁的女孩由于佩戴穆斯林头巾而被学校开除。据报道,这是9月法国通过禁止人们在学校佩戴具有宗教象征的装饰物法令后第一起学生被学校开除事件。据报道,学校领导层在与学生及家长几次见面劝说她们遵守新法令无果后做出了这一决定。据悉,伊斯兰教的斋月于10月14日开始,这期间所有穆斯林妇女应该佩戴有伊斯兰宗教象征的头巾,两名女学生被学校开除正好赶上斋月期间,一方面是法国政府展示其推行头巾法案立场的坚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激化该国穆斯林民众的矛盾。[6]
  另外,学术界对该法案也有一些看法。台湾师范大学的陈素秋教授对这个法案做了一个长篇的评论。他认为这个法案有两个不妥当之处:一是它干预了学生的信仰自由,牺牲了他们的权利。第二,这个法案放弃了学校作为多元文化场所的机会。他认为学校应该通过宗教教育,让大家忍受其他宗教。这个法案的通过已经是一个政治性的、有象征性的事件了,它对其他人的宗教信仰会构成一种侵犯。[7]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判决。
  2004年6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一个裁决,该裁决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案情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有一个学医学的女生,叫莱拉·沙欣。她戴着面纱,用长袍包裹自己的身体去上课。但是学校校长决定,如果她不按照自己的职业要求着装,即如果她不把头巾、长袍去掉,就不许她上课。沙欣认为校方的这种要求不仅违反她的信念,而且违反土耳其宪法和欧洲有关人权所承认的公民信仰自己宗教的自由。所以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起诉。2004年6月29日,法院驳回她的请求,认为她所在大学的校长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并没有侵犯她的个人自由,而是制止了土耳其的某些极端组织把自己的禁令强加给大家的做法。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的决定,并建议在教会的规定和医学(医学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和接触人体)之间、在幸福而隐秘的生活与公开工作之间做出折衷选择。[8]
  二、几点评论: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1,以上两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案例,都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其立法的依据和司法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宗教平等权和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而这两点又是须臾不可分的。  
  2,政教分离原则,是非常好的一个现代政治原则。它最好地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别人,即使是国家统治者也不允许。所以宗教和政治分离意味着不能有“国教”即国家宗教。当然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现代国家。当然,我们也知道在一些穆斯林国家,或历史上在一些宗教法统治的国家,宗教和政治统治是一体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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