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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在好莱坞的电影里,还经常能看到这种东西(在中国,张艺谋的电影里和徐悲鸿的画里也有这种东西,不过很惨淡。在张艺谋的电影里,是越来越惨淡,但是他自己过的越来越好,这是一种深刻的悲哀。),这不仅是现代人的考古情趣,而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
  一个持剑的人和一个手无寸铁的人的争执,可以设想结果。两个都持剑的人发生争执,或者一大堆剑客之间存在着永远的争执,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当每个人都是狼,或者都是剑客,都能保证对对方的毁灭的时候,理性的做法就是坐下来谈谈,然后找到一个大家都能继续活下去的方案。这是规则、正义、权利和宪政的前提。
  修希底德斯和雅典人说的意思,并不是说强者和弱者之间不存在规则,  而是不可能存在正义的规则。因为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规则就是我将你打倒,让你服从于我,这就是唯一的规则,这是人的本性。
  在谢斯起义之前,美国人一直是在理念上承认反抗权的,后来发现这个东西不行,在一个需要秩序和安全的社会里,随便承认反抗权是灾难性的,它会走向安全的反面,这也是霍布斯和黑格尔为什么一定要一个无上权威的原因。但是美国人没有完全接受这一点。
  杰弗逊说,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个坏蛋作我们的领袖,我们一样会过得好。
  丘吉尔如果活在苏联,可能比斯大林更加独裁和暴虐。但是当他在雅尔塔会议(还是德黑兰会议?)会谈中对其他巨头说,你们先谈着,我回去选举一下就回来,他却没有能回到谈判桌上,他被选民选下去了。想必他的人民认为,虽然你是英雄,但和平时期我们不需要你。
  所以美国人在宪政问题上喜欢说“不信任”,不信任这个,不信任那个,最后只能信任一个最没有权力的最高法院,但是现代人又觉得,最高法院的权越来越大,因此也不能信任。
  美国人在很长时间内,一直继承着中世纪的决斗习俗,并且将它作为一种类似判决的神圣裁判。大家知道,汉密尔顿就是死于决斗,他是一个以智慧见长的人,好象是瘦弱矮小的身材,文绉绉的,接受决斗的挑战对他而言似乎是不明智的举动。而带着自己的一众伙计手执武器出去打群架,对于同样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美国宪政的创立者之一—杰依而言,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将互相持剑乱砍或者看谁先开枪击毙对方作为裁判方法,在我们看来只能属于哂笑的对象,但是我想说的是,它里面藏着一个意识,即我用我的力量决定正义、捍卫尊严。
  同样,陪审团的制度,不仅相关事实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它也藏着一个意识,即决定何者为正义,需要我的同意,并且只能由我和大家公认的人、和我一样的人来决定。
  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利拥有武器,(当然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被当时的美国人认为是人的“天赋权利”的一个部分,当然是挺荒唐的。但是从自然状态看,倒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迄今为止,这个权利还没有被废止。20世纪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佩斯案中判决,联邦国会禁止在校园周围持枪的法律违反宪法。立法和判决的依据,都是不着边际的“州际贸易”,但是仔细思考这一“权利”,可以想象,美国人仍然认为,人需要一个最终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捍卫自己的武器。如果宪法是一副铠甲,它穿在一个羸弱的人身上,是没有用处的。
  写到这里当然需要赶紧澄清一下,不是鼓吹中国应该放开枪支贸易,或者允许每个公民拥有“管制刀具”,或者认为公民应该捣乱、造反或者互相乱咬。而是说,规则不是由任何别人加给我的,权利不是由任何外在加给我的,规则是我自己所创,权利是我自己所创,权威是我自己所创,基于我的需要和同意。别人加给我的规则,一定不会是正义的规则。捍卫我的财产、我的家人、我的身体、我的尊严的,既不是《物权法》,也不是宪法法院,是我自己。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捍卫我自己,我还要捍卫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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