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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希特勒是一个古往今来首屈一指的大坏蛋,几乎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不过在当时的德国,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族英雄。富国强兵,在短期内让德国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的耻辱中走出来,迅速成为世界领先的经济强国和军事强国,使德意志民族重新,甚至是第一次真正获得作为世界大国的自豪感。他的纳粹党,正式名称叫“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他是民选的元首,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最后把宪法扔进了垃圾桶。
  18、19世纪的德国相对英法等国是落后的,他们希望找到一条路,外御强敌,内除忧患,富国强兵,保障权利,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且“秀”出。于是他们制定了这样一部“先进”的宪法,制定了一整套宪法制度,但是这个文件和制度“不工作”,或者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19世纪的中国和日本,也面临同样的境况,他们也希望通过同样的路径达到同样的目的。和德国一样,这些发挥“后发优势”的“自上而下”的宪法,没有一个最后保证了任何权利。好像很多宪法教科书里都引用过已故毛泽东主席的一句话:中国有宪法的啊,曹锟不就制定过宪法吗?自由何在呢?但是迄今为止,多数人仍然不懈地认为,一个文件和几个制度,就意味着宪政了。这是彻底的幻想。
  曾有一个德国人这样总结德国宪政的崩溃,他说,当希特勒逮捕共产党的时候,我不是共产党,所以我没有出来反对。当他屠杀犹太人的时候,我不是犹太人,所以没有出来反对。当他逮捕我的时候,也没有人出来反对。
  本文从霍布斯谈起,是为了诠释霍布斯的两个观点:社会契约是狼之间签订的,不是利维坦发布的,利维坦是狼建构的,不是利维坦自己建构的;社会契约是狼之间签订的,不是羊之间签订的,也不是狼和羊签订的。
  本文谈到黑格尔,是为了诠释黑格尔的一个观点:不能为了某些目的,或为了某些原因而直接将个体纳入全体,而缺失那个满足所有个体欲望、产生独立意识和自由意识的环节。一个共同体,如果缺失了自由反思的中介、缺失了主动自觉的归属感、缺失了殊多需要的满足、缺失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行业组织和行业自律、缺失了自治、甚至缺失了必要的恶和混乱,这个直接统摄所有个体的共同体,就是一个“黑暗的深渊”。黑格尔用历史的事例说明,在古希腊,由于共同体的和谐统一是纯粹自然的,还没有经过主体自由意志的反思的过程,一旦个体出现这种独立的自我意识,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意志,认识到自己有着和全体相区别的独立的价值,这个共同体就立即面临崩溃。他在批判斯宾诺莎时说,直接由个体进入到共同体的过程,使共同体的基础决不可能牢固,因为它没有经过主体的自由反思,产生一种自觉的归属感。
  现在回到本文开始的地方,说本文的主旨。
  四、剑
  如果人有规定自己的能力和理性,并且可以通过财产、契约、市民社会、法律、宪政等手段来实现它,如何保证这些手段能够成为现实并且稳固地存续?笛卡儿说,人是自由的主体;达尔文说,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黑格尔和马克思做了一个综合,他们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自由的主体所推动的。但是黑格尔认为,这种推动或者这个过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是一个规律性的东西,个人在其中没有多大用处(除了包括他在内的几个英雄人物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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