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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正如黑格尔批判斯宾诺莎时说,如果在个体和国家这个共同体之间不存在一个市民社会的自治的中介,那么个体就没有一个获得独立的自我意识、自由意识的中介,直接地统一到那个共同体的结果,就是一个“黑暗的深渊”!换句话说,只有在个体作为主体进入到一个需要的场域之后,满足了个体的各种冲动和需要之后,他才能作为一个自由的主体,体会到共同体的真正意义,体会到共同体是自己利益最真实的依存之所在。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意识、这种归属,是每一个主体自由的、自觉的、自决的、理性的选择。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不仅仅是市场,它还是一个自治的环节,所以他认为同业公会等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市场是培育自治的场域,也是从私法意义的契约自由向公法意义的契约自由的中介环节。当然,黑格尔是不同意公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的,他也并不认为市民社会的自治是终极的目的,他认为那仍然是一个狼群的战场,而不是统一和谐的社会。但是统一和谐的社会,必须经过这一个狼群的战场的环节,这是狼从自我利益出发,产生出同意的统治和普遍性规则的必要过程。
  黑格尔在家和国之间设置了一个市民社会的环节,不是他的理论创造,而是历史和现实的产物,只是他把握到了而已,没有这个历史和现实,我们很难想象有人能够创造这样一个理论。事实上,市民社会的环节,虽然是看起来最缺失共同体精神的环节,但是却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的绝对不可缺少的环节,无此,则统一的和谐就无从产生。
  三、宪政幻想
  黑格尔是讲宪政的,德国哲学家和法学家都是讲自由的,他们的哲学和法学是世界顶级的,他们的法典是经典的文本,他们对于德国的国家建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德国的宪政似乎因为少了一点东西,在历史上没有成功。
  1919年,德国的《德意志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生效。该宪法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这部宪法与其说是德国宪政实践的反映,不如说是建立在对英、法、美等国的宪政的学习和几代德国思想家的思想之上,在当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法文本。
  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这部史上最先进的宪法,就此被扔进了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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