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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再次,是共同体精神的产生。社会和国家的普遍性的产生,基于这种相互依存和相互需要的关系。在普遍性和个体的相互需要之间,还存在一个断裂,它被“保护的需要”所弥补,这是共同体的价值,同样也出于需要。因此黑格尔说,国家这一共同体的目的,在于保护蕴含特殊利益的普遍利益,当然这指的是哲学上的理性的国家,而不是历史和经验意义上的国家。同样,在保护的需要和普遍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断裂,黑格尔没有简单用理性来拉拢,而是以教育、教化和教养来衔接。这种教养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现实的过程、习惯的过程、思维的过程,还是一个漫长历史的过程。教养的成功,当然决定于人的理性,因为人能够通过理性认识到,只有服从那个普遍性,才有自己的真实的利益可言,这样的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理性,当然更容易得到认同。
  由于殊多的需要的存在,为了满足这些需要,就需要别人的存在,别人的帮助,更重要的是,需要满足别人的需要,因此,市民社会从一个纯粹自利的目的出发,而必然地达到一种相互的需要,乃至一种对共同体的需要。黑格尔显然比斯密走的更远,他在理论上解决了所谓的斯密问题,即福利和道德的冲突问题,他认为,鱼和熊掌是可以,而且是必然得兼的,这是怎样一种对人类理性的信仰啊!黑格尔显然认为,由于殊多的需要的存在,而满足这些需要就需要同时满足别人的需要,这就产生了相互的需要,同时由于利益保护的需要,就产生了对共同体的需要。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的生产、交易等自治性的环节,代表着对需要的满足,而行政、司法和同业公会等组织的环节,就代表着对保护的需要。共同体,就产生于这两种需要之上,并且以之为目的。这无疑是结合了斯密和霍布斯。
  因此,自利并不是什么可鄙的东西,市民社会也不是一个道德伦理沦丧的地方,相反,共同体,建立在这些需要之上,建立在自利之上。自利是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共同需要产生的唯一基础,并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共同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就不是纯粹自利的意识,而是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相互尊重的共同体的意识。共同体精神这一神圣的东西,就在这个特定环节中,将其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功利基础上。“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
  很多人将黑格尔哲学定位为本体论哲学,并且将之作为黑格尔的过时的标志,这对于黑格尔的体系而言,也许还能算是一个尚属公允的评价,但是它的理论的现实基础是建立在一个最可以为所有人都接受的公设之上,即人的需要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前提。神圣的共同体精神,是从最自然最直接的前提一步一步逻辑性地推导出来的。共同体的始点是家庭,而家庭是以几乎没有人会否认的感性之爱作为基础的,由感性之爱到对相互之爱的要求,产生对共同体的需要,从而产生对共同体的义务,是一个逻辑的结论。在纯粹感性的需要到义务之间的过程中,结合着一种从自利到利他的统一,而理性的精神随着这个过程而逐渐萌发,是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
  在这一点上,中国古典哲学得到的是类似的结论,只是没有提出理性或者精神的概念而已。但是在家庭和国家的连接环节中,中国古典哲学做的非常不令人信服,这甚至就是中国古代无法走入近代化的原因。“老吾老”为什么必然“以及人之老”,这不是一个能够诉诸直觉的问题,而是一个在理论上需要精深的推理,在现实上需要坚实基础的问题。即使我们诉诸直觉和经验,我们也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即“老吾老”可能绝不意味着“以及人之老”。这个逻辑锁链一旦断裂,家国之间的联系就成为乌有了。换句话说,当我们古老的的政治哲学建立在一个莫须有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它所承载的所有制度,就可能是不合理性的。它放弃了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独立意识,放弃了殊多的需要的满足,放弃了由主体建构共同体的可能,放弃了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基于自由意志的互相承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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