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霍布斯的思想于是就是,国家是基于本性和需要的主体建构。他和斯密以及其他启蒙者的共同之处是,他们认为建构也好,看不见的手也好,都基于一个方式或手段,就是契约。检视那个时代的西方历史,就知道他们主要在做三件事:拼命打仗、拼命胡思乱想、拼命赚钱。拼命赚钱的副产品,就是契约和契约思想的流行。社会契约论和看不见的手不是几个以学术为稻粱的人关在书房里想出来的东西,它植根于那个时代的普遍实践和对这些实践的反思。没有充分的商业、工业和交换的发展,霍教授等人即使二十四小时坐在书桌前想,也想不出这些理论来。他们的思想是极端创造性的,但是他们不是上帝,他们是在现实的东西上归纳和发展的,它们的思想创造是基于他们的生活。我们在研究某某人的思想的时候,需要时刻牢记这一点。
  于是,契约自由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因为它是我实现我的需要、我的安全和我的福利的最为重要的手段,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启蒙者们显然认为,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是所有建构的最佳方式。因为它是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的共同意志和利他效果。我的同意,包括对我自己的限制、规定和义务的同意,是这些限制、规定和义务能够得到真正落实的现实基础,因为它们对我有利。接受这些限制、规定和义务,能让我获得更大的益处。在霍布斯,这就是我对生存与安全的考虑,在斯密,就是对于福利的考虑。
  斯密一派古典经济学说的是罗马法意义上的私法的契约自由,霍布斯洛克等人说的是公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即柏林的积极自由。在私法上,我通过让渡我的财产,换取更大的福利,从而增加我的幸福,同时也增加他人的福利和幸福。在公法上,我让渡我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换取安全保证,同时也意味着我郑重承诺,既然我需要这种安全,也就同时承认别人也需要这种安全,我因此在这个共同契约之下承诺,提供他人的安全保证。或者说,我不咬人,人不咬我。换言之,市场转让也好,国家建构也好,都必须有“主体”的意志,必须由主体作出意思表示,没有我的自由意志的表示,市场不存在,国家也不存在,幸福和福利都不可能。
  契约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被限制参与交换,而在于根据我的自由意志处置我的权利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在于通过这种自由的处置,增进他人的福利乃至整体的福利的权利,以及,自我决定,何者为我的福利的权利,并且自我决定如何满足我的福利的权利。它是主体实现自我的方法。梅因的著名命题:从身份到契约,解读了人的主体性的发展,和社会结构乃至其背后理念的变迁,换句话说,没有契约自由,就没有市场,没有法治,没有宪政。契约自由和主体性和法治、宪政的关系是根深蒂固地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另文阐述。当代民法学者从部门法的角度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似乎已成定论,但从整体制度的角度看,契约自由,至少在当今中国,仍然应该被视为最基本的原则和建构手段。
  在我上面列举的四个具有支配性的思想者中,三个是英国人,一个是法国人。说这句话,是为了重申以前文章中的意思,即我们应该思考温家宝总理说的话,中国如何才能出现“大师”。
  二、家国之间
  霍布斯的理论有一点狂想的性质,他也没有试图掩饰,在他的体系中,家庭、市场、爱,道德和伦理都是不重要的。斯密的理论关注市场和道德,还没有到达国家。黑格尔在霍布斯的个体和国家之间,增加了一个斯密的市场环节,就是“市民社会”。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的首要功能,就是为个体的需要提供得以满足的机会。他说,市民社会就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
  市民社会理论已经讨论的很多了,本文只关注一个地方,就是这个中介环节的作用,黑格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斯密和霍布斯的地基上建立他的大厦的。同其他人一样,黑格尔本质上仍然是霍布斯和斯密的信徒,他的晦涩而庞大的体系,同样建立在个体需要这一前提之上。他认为,作为自然的动物性存在,并且作为特殊的生物,人具有各种形式的冲动,包括对财产、对爱,对权利、对整体生活的冲动,这些冲动都是自然状态的,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善和恶都是后天的教化,都是在理性出现以后的判断和评价,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是不存在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