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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同样从需要出发,霍布斯针对安全,斯密针对福利,霍布斯直接诉诸国家,斯密则诉诸市场,或者说,霍布斯是从个体直接到国家,而斯密则是从个体到市场。这是由于需要的不同,安全需要由国家维持,而福利则由市场产生,合起来,就是所谓“夜警国家”。斯密的理论为所有的继后理论提供了一个好的不能再好的前提,就是自利冲动可以产生利他效果,甚至他暗示,稳定的利他效果,只能由自利冲动所产生。因此,普遍的善(西方道德哲学中的“善”,不仅是道德之善,还包括了幸福,说白了就是“好的东西”,所以英文原词是good,而不是moral或者ethical,它指的是“我好、你好、大家好”,可见,即使是最讲究高尚的道德哲学,也是建立在人的幸福和需要之上的,他们讨论的仍然是,如何从个体需要达到普遍的“好”,功利主义就是一个典型代表,而德沃金说,美国的主流法理,仍然是功利主义。德沃金本人似乎认为权利不需要任何上位根据,权利自身就是神圣的。这似乎就仿佛说上帝一定是存在的一样,在理论上有点讲蛮理的意思。)在理论上就必然可以通过对自利的确认而达致,甚至,只能通过对自利的确认而达致。
  权利观念,因此而获得永久的合理性和神圣性,宪政的理念,建立在这样的思想之上,即,权利和自由不仅对我个人有利,更重要的是,它是整体的善的前提和基础。(权利本质上是一个自利的主张,它对抗他人,更重要的是,它对抗整体,这种对抗如何产生合理性和神圣性,不能用讲蛮理的方式解决。不是说德沃金没有道理,而是他没有成功地给出一个所有人都认同的前提,就是一个理论上坚实的地基,所以最后不过是一种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吵架而已。霍布斯和斯密等人的伟大,就是将他们的理论(无论看起来多么荒诞不经)建立在一个大家经过一点思考都能认同的前提之上。)马克思说,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的自由的前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斯密不仅是一个经济学家,他的共同的善基于利己冲动的理论,是整个现代社会制度建构的思想基础。
  斯密的市场理论,早已妇孺皆知,但是霍布斯的重要性,至少在中国是乏人认同的,中国人在传统上就拒斥这样的异端思想,如果霍布斯和孔子对话,一定被归为“怪力乱神”的序列。不同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霍布斯的另一个突出的创见,就是“建构”在本质上是可能的。国家是人“建构”的产物,是出于“需要”而建构的产物。它隐含的意思是,既然国家不是一个上帝创造的或者自然存在的东西,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而且是为了他自己而创造出来的,那么人对国家就有了再创造的能力和可能,换言之,如果你不能满足我的需要,我可以不服从你甚至推翻你、“咬你”。神圣的光环,刚刚从上帝和神学那里被摘下来戴到国家、君主和主权的头上,就被霍布斯和洛克等人悄悄地戴到了那些只知道吃饭屙屎的“狼”的头上,换句话说,国家、君主、主权的神圣,是有一个条件的,而且只能基于这一个条件。这才是霍布斯的批判性和革命性所在。(就像黄宗羲说中国的皇帝只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坏家伙而已,虽然霍布斯的思想“至今已觉不新鲜”,但是在那个年代,不仅是闻所未闻、振聋发聩而已,它开启了新世界的智慧。)以后的几乎所有西方的杂七杂八的庄严文件,“宣言”也好,“宪法”也好,都建立在这一思想之上。美国的宪法和那个国家,就是这个思想的试验品,所以汉密尔顿说:“人类是否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来建立自己的良好政府,还是他们将被永远命定只能依赖偶然和强力下的政治组织?”还是那个问题,人是本质上被规定的,还是拥有规定自己的能力和理性?
  如果人拥有规定自己的能力和理性,他应该如何规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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