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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孔祥俊


【全文】
  我国侵权法有哪些归责原则一直歧见纷纭。作者认为,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章任原则等三项归责原则。作者着重论述了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疏于深论的过错归责的理论根据,以此揭示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和价值;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通行用语有悖逻辑,应以“危险责任原则”取而代之,并对其归责根据予以阐明;深入论证了公平责任原则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的理由,界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其弊端及补救办法。
  一、归责原则的涵义
  我国民法著述在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时,一般通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对归责原则本身的含义往往不作考究。由于缺乏对归责原则的精确考究,出现了一系列理解的偏差和提法的错误。鉴此,本文选择这一视角作为论述的起点。
  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原则”就是指在它所适用的范围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各种基本规范、基本精神、基本政策”[1]。此观点还对“原则”进行了量化理解,认为原则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既不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情况下,也不是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少数情况下,起码是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2]。这种观点是从一般情况(多数情况)与特殊情况(少数情况)之间量的对比关系的角度对归责原则进行界定的,没有深入地挖掘归责原则的本质特征,因而未能阐明归责原则质的规定性。而且,即使仅从词义的角度对原则作如是阐释也是不准确的。
  按汉语解释,原则指“观察问题、处理间题的准绳”。具体到侵权法上,归责原则指归究法律责任的根本标准。英美侵权法以“Criterion of liability”来表达归责原则即为明证。具体而言,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指归究法律责任的根源,即决定某人对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是杏应承担法律责任。侵权法以填补及分配既生损害为功能,体现在规范原理上,就是将遭受侵害的权益与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二者结合起来,由此把损害转嫁给原因者承担,这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转嫁(分配)损害的根本性的法律价值要素就是归责原则。换言之,能够成为归责事由的因素是众多的,其中带有评价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根据)。归责原则是归究侵权责任的最终标准。
  传统侵权法本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统天下。现代欧美侵权法已向归责多元化的方向迈进。我国民法界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从来众说纷纭,歧见有四:一是主张我国只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3]二是主张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存,但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4]三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存;[5]四是主张除有上述三种归责原则外,尚有过错推定原则。[6]理论界的众说纷纭业已导致人们在著述及实务中的无所适从,因此诚有进一步澄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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