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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其次说一下支持起诉。这一方式在有些地区也称为督促起诉,是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正在有效开展的一种新型监督模式,从官方资料的情况反映来看,效果似乎还不错。不过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同样困扰着支持起诉。有些人认为民行部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不太妥当,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安排和第15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支持起诉的主体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这个主体里面的机关显然不应包括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果勉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第15条来开展支持起诉,一方面破坏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内部结构上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反而不利于在将来争取把支持起诉(从更大的范围来讲是参与诉讼)的工作上升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条作为开展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实有饮鸩止渴之嫌。另外,笔者认为目前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未必如官方数据显示的那么乐观。由于对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在理论上缺乏研究,在制度上也从未出台过相对详细的、可供操作的程序性规定,所以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走过场应付工作目标考核的情况。支持起诉工作—从更大的范围来讲是参与诉讼工作,要想上升到立法的规定,成为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扩大后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还需要作更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作更扎实的实践探索工作,避免在不正确的政绩观的影响下盲目地追求一些数据泡沫。
  第三,想谈一下笔者对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看法。对于查办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这个问题,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较大的争执,各地的情形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明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直接侦办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有的地方允许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发现法官职务犯罪线索后,可以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联合侦办;有的地方仅要求民行部门将发现的法官职务犯罪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就可以了。笔者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之前曾有十年的反贪侦查工作经历,但笔者认为,如果授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直接查办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则有可能打乱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导致民行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权限不清,检察机关有可能又会回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各部门争相查办反贪案件的混乱局面;如果仅仅要求民行部门在发现民行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之后,将其移交给专职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则这样的移交行为是检察机关内部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甚至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不仅仅是民行部门一家的职能。因此,虽然有些地区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查办或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纳入了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但笔者仍然认为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不宜作为民行部门特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方式。
  最后想说一下关于检察建议的问题。这个从刑事检察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借鉴过来的监督模式由于民行部门自上而下的大力提倡而在民行工作现有格局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取代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提请抗诉职能,在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与抗诉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它的主要优势在于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倒三角”问题,且方式灵活机动、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检法两家的磨擦、人民法院易于接受等等,因此很受推崇,更有很多同志认为应争取将检察建议纳入立法范围。但笔者认为,检察建议最致命的弱点不在于它没有法律依据,而在于它永远也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原因就在于它仅仅是一个建议,从语法的角度已经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强制力和拘束力。如果把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具体的工作方法,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的;但要想把检察建议上升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是不应该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规定了检察建议,笔者认为不妥,希望在以后正式通过的时候能够删除。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民事行政抗诉办案规则》里要求发出检察建议时须经“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这就已经暴露出把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所存在的先天不足的局限性:和法院关系协调比较好的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开展得就相对顺利;和法院关系一般甚至比较紧张的检察院,检察建议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很多地区还将检察建议作为民行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迫使很多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主动与法院进行协调,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弱化了基层检察院本来仅有的提请抗诉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更加剧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当中的弱势监督地位。并且,为了在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上争得一个比较好的名次或位置,许多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如何才能使同级法院接受并采纳检察建议的问题上可以说是想方设法,投机取巧,做足了文章,由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当数量的数据泡沫。其实,有时候真有点象“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又如古诗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跳出这样的局回头再看,我们搞的这些东西除了让我们自己看着热闹之外,对老百姓有多少好处?对真正壮大我们的民事行政检察事业有多少好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多少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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