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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典型特征便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民事行政法律体系十分发达而刑事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退居次席,而这些特征对于我们目前的这个社会来讲都还不太具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的工作还没有充分表现出这方面的要求和趋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余敏检察长在最近所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发挥检察机关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要求基层检察院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遵照执行,但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民行工作)并未提出具体明确的工作目标,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民行工作显然无法适用。客观地说,民行工作常常需要和最基层的群众老百姓打交道,接触平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他(她)们最切身的利益关系,经常面对最直接、最复杂、最尖锐的人民内部矛盾,从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来看,民行工作其实是最能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产生共鸣、也最能体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项检察工作。民行工作涵盖了三大诉讼法律关系当中的两大部分,实体法方面涉及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广阔领域,法院方面历年审判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早已远远超越了审判刑事案件的数量,占到了法院审判总量的百分之九十几,庞大的案件基数和法官总体素质的现状决定了法院裁判不公的情况必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行工作的客观条件和优势,是刑事检察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不能比拟的。在很多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工作的检察官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检察机关以刑检起家,反贪发家,最后要靠民行安家。这种说法虽然语言表述很不严谨规范,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部门主义思想,但也基本反映了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官们希望我们的民行工作能有大发展的心情,并且笔者认为民行工作的大发展符合时代进步的潮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如果说民行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需要确立一个目标的话,笔者认为应该是:大力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的评价
  民行工作的良好发展具备了最基本的客观条件,构建一个高度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求民行工作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但实践中的民行工作却并不尽如人意:由于开展民行工作的现行法律依据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检法两家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及监督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的分歧,法院更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设置种种限制和障碍。为了打开民行工作的局面,各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实践中先后创造了多种民行监督新模式,如发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民事公诉;参与诉讼(支持起诉);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等等,在这些创新模式当中,大多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法院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或被法院方面明确不予受理,或最终不了了之。从目前总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开展民行工作仍然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除法定抗诉以外,还包括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在有些地区也称为督促起诉)以及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等。以下笔者从亲身体会的角度对抗诉以外的几种监督方式作一点简要的评述:
  首先想说一下民事公诉。自1997年我国出现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胜诉以来,至2005年初为止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数十件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公害事件的民事诉讼,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胜诉。但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下令各地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再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也裁定驳回。检察机关作为重大课题进行研究并进行了有益探索实践的民事公诉工作至此陷于停顿。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将民事行政公诉纳入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中,众多专家学者也纷纷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诉的工作表示支持。笔者认为,民事公诉(未来还应扩大到行政公诉)这一新事物充分体现并发挥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在检察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极具价值,对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现阶段民事行政公诉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而不能再开展下去,但笔者希望并相信,民事行政公诉终将写进未来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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