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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正当我院准备就这一系列申诉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的时候,被申诉人房管局及区政府向我院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房管局领导亲自到我院陈述意见,提出边拆迁、边完善手续是市、区两级政府原则同意的,加速开发南滨路沿线地区也是市里相关领导的指示;在房管局提交的书面反驳意见当中,房管局提出如果对申诉的拆迁户予以补偿,将有可能引发范围广泛的连锁反应,区政府及开发商将背上巨额的经济负担。区里相关领导直接和我院检察长取得联系,要求我院从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驳回这些拆迁户的申诉。在上述压力下,我院准备进一步展开的调查取证工作被迫停止。目前,我院正在就这一系列申诉案件抓紧时间开会分析研究,并准备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相关的案件情况,希望能够得到支持。
  这个案例一方面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引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问题不能不予以妥善的解决;另一方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在面对这类十分敏感、关系复杂的社会热点问题时,要想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却遭遇强大的外界压力,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在新的世纪,面临新的国内外发展形势而提出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概念。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 “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极为重要的讲话,全面阐述了怎样构建和谐社会,精确揭示了和谐社会的六个构成要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并向全社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至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阶段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重大战略目标得以正式确立。
  一、对和谐与法治关系的理解
  在胡锦涛总书记揭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被放在了最醒目、最重要的前两位,其后的四大要素或者本就是法治社会的构成要件,或者是创建法治社会也同样追求的必然结果。因此,有些著名法学家撰文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确有一定的道理。笔者的观点是,至少可以认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存在重合度极高的包容关系,但和谐社会的外延应该略大于法治社会的外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全面、更高级的科学命题。换句话说,和谐社会必然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法治的和谐社会。有人认为在我国古代曾经出现过一些政治清明,经济繁荣,官吏廉洁奉公,百姓安居乐业的历史时期,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和唐代的“贞观之治”等等,这样的历史时期就是和谐社会。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原因就在于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高度同一性。“贞观之治”等历史时期充其量只能看作是在我国源远流长的人治历史的光辉典范,其间虽不乏一些和谐的因素,但绝不应该将其当作和谐社会的样板,而且这些昙花一现的所谓“治世”正应了两千多年前儒法论战时法家所提出的中国如行德治(人治)必将“千世乱而一治”的预言。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保证和谐社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反过来说,法治社会却未必定然是一个和谐社会,欧美发达国家都是众所公认的高度法治国家,但法国的巴黎仍然曾爆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新纳粹思想至今仍然在德国大行其道,而作为法治国家标杆的美国,上个世纪的南北战争和风起云涌的黑人民权运动至今让人记忆犹新,直到现在,种族歧视、入侵伊拉克战争等国内外社会问题仍然深深地困扰着美国社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特有概念,而法治的理念由主要来源于西方,只有在我们党的正确领导下,和谐与法治这一对分别来自东西方的文化元素才有可能在实践中完美地结合,高度文明、高度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确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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