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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之我见


陈晓军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和谐社会
【全文】
  在开始本文之前,笔者想先介绍一个自己亲手经办的、自认为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题目很有关系的真实案例:
  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在去年下半年受理了一批拆迁户要求撤销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及要求房管局赔偿因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而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行政申诉案件,大致情况是房管局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给开发商拆迁开发某地区建设商品房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整顿“三金三乱”时期遗留下来的烂尾楼(该楼质量及安全、环境均极差,有照片辅证)以“特事特办”的方式稍作处理后(未经法定的综合质量验收程序)即作为安置房安置那些拆迁户。许多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的质量及安全极为不满,在得悉房管局是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批准书》的前提下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之后,认为政府的违法颁证造成他们被提前搬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确认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的判决,但认为拆迁已为既成事实,应承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效力,而并未责令房管局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一些拆迁户随后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房管局赔偿因其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而给这些拆迁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纠纷案的过程中,对于拆迁户提供的意图证明房管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给拆迁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不予采纳,对于拆迁户申请调取的证据不予调取或没有调取真实的证据,最终认定拆迁户不能举证证明房管局的违法颁证行为给拆迁户造成了具体损失而判决驳回拆迁户的诉讼请求。这些拆迁户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法院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拆迁户遂向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并提出抗诉。据悉另外一些拆迁户还曾到北京上访,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这些拆迁户也表示,如果检察机关不能支持他们的申诉请求,他们也会到北京上访。
  我院受理了这些拆迁户的申诉,在向上级检察院报请立案后,遂对这一涉及多人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申诉案进行审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我院查实如下情况:生效判决认定房管局提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确认其效力,且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房管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致使生效判决变得没有意义;开发商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安置房是整顿“三金三乱”时期遗留下来的烂尾楼,并未经过法定的综合验收程序,在现场用肉眼即可见该安置房质量、设施及周边环境均很差,基本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按正常程序、正常时间拆迁安置,拆迁户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比实际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平均要多1000元/㎡左右,也就是说房管局的违法颁证行为给拆迁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左右;在涉及公平补偿的问题上,开发商作为诉讼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了伪证,以掩盖其对少数拆迁户存在超高额补偿安置的事实;此外,在作出行政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问题上,房管局存在变相参与开发商的拆迁活动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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