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

  (二)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制度原因
  当原先的制度失灵时,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形式便会出现,来实现帕累托改进或希克斯改进。因此,“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必然有其特定原因。
  与国外“第三部门”大多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我国的“第三部门”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引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第一,从制度变迁的时间看:我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这一阶段,我国先是坚持计划经济主导模式,政府则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调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具体表现为集权政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权体制模式遭到质疑,市场经济模式倍受推崇,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放松对经济干预。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非秩序化竞争的加剧而降低,同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较多,使得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是十分显著,这使得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尴尬境地,政府关于经济与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并没有得到公民的完全认可。此外,国际社会“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从而为通过制度移植来达到社会的最终协调和稳定带来了希望。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基础上,我国的“第三部门”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程。
  第二,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通过体制改革,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了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出现;同时,转型过程中由于原有的低效率制度的逐步废除,新制度又尚未完善,出现了严重的制度“双重失落”,即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在转型期间无法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亦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具备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的观点,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域就存在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和契机,即第三域属于制度变迁的空间。“第三部门”迅速崛起的空间恰好位于存在着制度变迁空间的第三域。因此,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应该是其准确占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空间的必然结果。
  第三,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形式看:我国“第三部门”起源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首先起源于农村,人民公社制的废除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作为生产主体的独立经营的农民需要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学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并且,改制后分散经营的农民也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在这种背景与需求下,中国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下而上的“第三部门”。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中国家—单位—个人的结构,单位影响力逐渐弱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构:一方面,游离于单位制以外的利益主体需要新的组织形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一个中介性组织来沟通政府和多元利益主体。可见,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第三部门”的主体形式表现为一种以自我管理为管理方式,以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为组织属性的组织形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