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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独立审计准则地位问题

  何况,财政部批准发布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财协字[1999]102号文)第8条又进一步规定“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l号——验资》的规定”。也就是说,这里的真实性是从内容对验资人行为的反映而非客观效果做出界定的,强调主观性而非客观性。
  三、结语:注册会计师责任是严格而可预见的责任
  总之,在考察了风险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合理性以及我国的经济环境、司法特点等现实情况后,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当时所适用的验资规则,即可认为已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与注意义务。
  这与前面所主张的过错推定原则都是基于衡平的考虑。即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较严格的推定责任,另一方面又使其责任能在可预见的合理范围内。事实上,我国许多问题并不是因为立法不严,而是有法有规未得到严格遵循而产生的。以银广夏案为例,中天勤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例如,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等,是造成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舞弊行为的重要原因。所以当前的重点应当放在对执业准则的贯彻上!如果是为图认定简便而追求“客观说”,或为了“深口袋”手法而将会计师事务所拉入,都是不利于我国会计业和整体经济秩序的长远发展的!
  
【注释】 

刘正峰:《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4期。

霍伟:《CPA——你怎么承担责任——从中天勤出局谈起》,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第46期。电子版可见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pkufli.net/Finance_Magazine_View.asp?ID=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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