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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独立审计准则地位问题

  二、绕不开的焦点: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离法定义务有多远?  
  确定了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第一步,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主要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对行为人的过错尤其是过失的界定,较之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更为复杂也更有争议。我们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如何算尽到了谨慎与注意义务?或者说,履行了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未实现“客观真实”,是否就算尽到了法定义务?
  会计界和部分法学法律界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当时适用的验资规则,可用来衡量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与注意义务。因为《会计法》第13条中所指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告以及对财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报告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规则。第35条规定,中国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第8条第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虚假性的认定主要是从会计过程来看的,即要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以其是否符合专业标准为标准。即只要会计人员遵循了行业规则,就不应该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此可谓“主观说”。而另一部分法学法律界人士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注意义务的履行不限于现有审计准则,即创造性的使用审计准则”[zhu1]。这种观点的法理依据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作为一个公共产品,反映的是一个中介信息,如果仅以会计界固有的行业准则来作为其免责的依据,那么,法官面对的将是一个尴尬的局面,可能会导致其他行业以自己的行业规则来作为自己失职的籍口。所以他们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信息就应属于虚假之列[zhu2]。此可谓“客观说”。我们或许可以看出,由于会计(审计)与法律的观念的分歧[zhu3],由于学科语言含义的不同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定位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有所不同。会计界与法律界在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存在着差异。也许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讲,可采取的有力措施恐怕是逐步缩小公众对其的期望与自身期望之间的差距,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无可争议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但在达到这一努力方向之前,现实仍然需要一种较优的选择。对此,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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