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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商事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中的运用

  (二)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解决金融纠纷时成本更低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时耗费的成本要低于诉讼方式,这一是其简化了法律程序,保证了快捷处理,从而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资金和机会成本。二来虽然仲裁费用未必很低廉,但一裁终决也保证了总体上较之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诉讼的成本更低。
  一般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意思自治,迅速的自行协商决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地点、时间、方式,证据交换方式和时限等。而且特别的,在金融仲裁中,如当事人不能按期达成有关上述事项的协议,仲裁机构可能还可依规则主动推进,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便有不少此类突破传统的灵活性规定,如2003年版和2005年版的第二十条都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不少实践中的真实例子生动地都说明了仲裁在节省各方成本上的优越性
  争议解决的迅捷性对现代金融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因为现代金融通常都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的。存在于这个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更适合的规则来解决争议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版)》为例,其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不仅如此,鉴于金融领域的争议一向以复杂和特殊著称,国际上的各主要常设仲裁机构,还往往根据实际需要而制定特别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颁布了特别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现已有2003年版和2005年版),并且“针对银行借贷发生的争议中主张债权多被追索少、债务人认帐多而履约少,标的额大、部分争议法律关系单纯以及争议产生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多,不提起诉讼的少,依靠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多而依靠仲裁解决的少等具体情况”,还将制定专门的《银行贷款争议简易程序规则》,以“突出了程序简捷(简易程序)、时间控制严格、专家审理以及收费较低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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