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漏洞百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第三人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德、法、英、美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比较成熟,我国的立法完全可以借鉴。笔者希望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能看到比较完善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注释】  本文仅就一审程序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以论述,二审、再审等程序暂且不论。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76页。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07页。
许多学者将这种诉称为本诉,笔者认为不妥。本诉是一个与反诉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由原告提起的诉。而这里相对应的是一方当事人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新诉,并非与反诉相对应,故称之为“原诉”更为合理。下文中除引用部分外,笔者均采用“原诉”这一表述。
张晋红:《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1~302页。
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一期。
蔡彦敏:《民事诉讼主体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并非《国家赔偿法》上的赔偿,而是侵权意义上的赔偿。
这里的情形有别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是指人民法院的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因此采用“补偿”这一表述。
]陈春龙:《中国司法赔偿——实务操作与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参考文献】[1]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张晋红.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3] 肖建华.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J].载政法论坛.2000(1)
[4] 蔡彦敏.民事诉讼主体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