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葛静
【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都备受争议,尤其是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本文即从我国现行立法入手,浅要地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提出了几点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立法目的;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全文】
一、绪论
在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问题。立法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由此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凡是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都比较混乱,第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此,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入手,浅要地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提出了几点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建议。
二、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承袭了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法立法的传统。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惯例,导致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备受争议。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就得先从立法目的方面入手加以分析。
我国传统的学理研究认为,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一制度的特殊目的,大概有以下三点:1、有利于维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2] 但是细究起来,这种观点也是有一定问题的。
其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诉讼当中的人,那么他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呢?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56条第2款最后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言下之意即为,在法院判决之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没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试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连基本的诉讼权利义务都没有,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