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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最受欢迎歌手奖投票结果致主办方的律师意见书

  港台最受欢迎女歌手奖:SHE。”
  歌迷在上述活动期间,根据你司公布的《颁奖盛典奖项评选规则》,进行了多轮投票,但你司至今尚未公开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
  二、法律分析:你司未公开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侵害了歌迷的知情权。
  我注意到,上述最受欢迎歌手获奖名单公布后,网上一片哗然,质疑之声,自此不绝于耳;我还注意到,天涯论坛、凯迪社区、tom网站等多家知名网站上,出现了诸多的批评文章,如《蒙牛风云榜事件将成为中国娱乐界最大丑闻》、《第七届音乐风云榜欺诈事件将成丑闻》、《中国没有格莱美,音乐风云榜黑幕重重》、《尚雯婕和马天宇被风云榜黑了!强烈要求蒙牛公开票数!》等,甚至传言你司进行了暗箱操作。我认为,在未有确切证据证明你司进行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就声称你司进行暗箱是不适宜的。但我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你司侵害了投票歌迷依法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下面详述之。
  歌迷根据你司要求进行投票,支付相关费用,并接受你司提供的服务即公开投票结果,属为生活消费目的而接受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投票的歌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此可知,作为消费者的投票歌迷,依法应当享有知悉投票结果的权利,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知悉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权利,而你司则负有告知义务。
  而目前的事实是,在投票歌迷已经履行了付费义务的情况下,你司至今未能公开候选歌手的最后得票数量。我注意到,在颁奖典礼上,你司仅仅公布了获奖歌手的名单,而未告知该获奖歌手的最后得票数量,更没有告知其他未获奖歌手的最后得票数量,显而易见,你司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歌迷的知情权也因此受到了侵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你司应当承担向歌迷告知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你司也负有告知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义务。理由就是:歌迷根据你司要求进行投票,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而你司接受歌迷投票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承诺,要约承诺一致,则合同成立,在投票歌迷与你司之间就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你司也负有告知候选歌手最终得票数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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