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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层级”视野下的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其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方面,要求股东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以书面行使向公司递交;另一方面,在查阅公司账簿时要求股东具有合法的目的,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公司对其说明的目的有审查权。认为目的不正当的公司可以拒绝查询。为防止公司借此变相限制股东的知情权法律则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诉权。
  其三,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律仅赋予股东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其立法理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股东众多,如果法律强行赋予股东的复制权有可能增加公司的运作成本。基于效率与成本的考虑法律才做出了上述规定。当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向股东提供复制。因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复制权的问题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2)司法时务难点——查阅账簿是否包含原始凭证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原始凭证明确列为可以查询的范围。同时因为我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依据此规定会计帐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但细心的人会发现《公司法》用的是“账簿”而《会计法》三十五条用的是“帐簿”。根据立法的严谨性,这是不是《公司法》立法者有意避开《会计法》的规定呢?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深入分析。
  我们知道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原始账簿、凭证进行统计分析出来的,它能反映出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而对于具体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关键在于保护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查阅原始凭证有时中心股东就不能确实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既然《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在立法技术上为公司自治留有余地。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询的要求具有正当目的。公司认为其目的正当的可以让股东查阅相关原始凭证。
  2.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行使期间
  由于《公司法》强调效率。如果不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期间不作限制的话。有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作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其期间进行分析。
  基于上述的分析,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期间,应当使用侵权案件的诉讼期间即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股东要求公司履行呈递义务的期间起算为公司违反呈递或公开义务之日起,具体而言:有限公司为章程规定的呈递期限届满之日起;股份公司为股东年会召开前第20日起;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为法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告截止日起起算。就股东要求公司请求公司允许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的请求之起起算。如果股东未曾请求查阅,公司也谈不上拒绝其查阅,但股东发现公司存在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某些情形,则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允许其查阅有关文件,此时诉讼时效从股东对其利益受损产生合理怀疑之日起算。[7]如:前面提及的股东转让股份之后的诉讼起算也应当为该股东对其利益受损产生合理怀疑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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