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权的涵义——权力和权利的整合
在现代宪政的理念和法治的逻辑框架体系下,权利和权力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权力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2 [P231]权利是核心和灵魂,权力是手段。这是由“人民主权”的
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是权力的直接拥有者,却是权力的间接拥有者,但是却是权利的拥有者和享有者。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权力,权力由国家行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反映。因此,从这意义上说,自治权是权力和权利的整合。没有人民的自治权利,就缺乏自治的
宪法依据;没有国家的自治权力,就不能实行自治。
<一>自治
“自治”一词,有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不同时期,常被赋予不同的涵义。英文中为“self-government”,根据《布莱克维尔百科全书》的解释,“self-government”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物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3 [P693]自治的另一含义是自主,即“autonomy”,其字面意思是指“自我统治”。同时自治又是与“自决”相关的概念,即“self-determination”,《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其解释为:一种论证个人或团体的自主和独立的正当合理性的激进学说。该学说认为个人或团体具有独特的个性和自由意志。4 [p693]
自治一词在汉语古籍中并没有对应的文献,最早是在清末宪政改制中作为官治的对应物而出现的,即所谓“自治”,系“中央政府分统治者与国民各治其他,与官治相鼎,立吾国数千年专制政体一系相承,吾民有纳税之义务,无参政之权利,”故可以说,“自治制度未实行于吾国可断言也。”5孙中山先生曾将自治作为与“官治”相对立的民治来对待。6[P3]辞源上,自治的核心内容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的意思。从宪法学来看,当自治的观念被运用到具体的实践的时候,自治一词的内涵受到特定的制度背景和条件的限制。因此,自治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涵义,不能一概而论。自治一词在法理上的基本内容是意思和意志的自主和自由,而在制度层面上通常是用自觉、自我统治、自主、自我决定等来解释的。7 [P474]我国法律对“自治”的涵义未作界定,学界大从两个角度理解涵义:一是从学理角度上,认为自治是法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和意志的自由和自主。如我国目前地方各地人民政府依照
宪法和法律享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即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具有某种层次上的自治功能,此外,公司和其他社会团体也享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如外国自治制度的社团组织;二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在我国,一涉及自治,必是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制度,否则,容易将我国的自治制度不恰当的扩大。然而,由于学理和法律规定上不一致,导致了理论和实践的不周延,并且,随着法治和宪政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