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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义与困惑

  其次,我们知道,本质主义的终极追问会导致“排他”和“霸权”倾向,但非本质主义也容易走向极端的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它们都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和路径,都有其长处和不足,似乎难以简单论其优劣。更值得注意的是,给出一幅明确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未必就是本质主义的,而不予言说则未必就是非本质主义的。虽然“送入虎口”很危险,但“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因此,不论是邓教授本人还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给出一幅详尽、明确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能还是必要的,回答它在中国的“如何可能”也是必不可少的。
  再次,邓文也强调,我们要开启具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时代”,“它所需要的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12]这就说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应该是明确的、多元的、“反思平衡”的,但最终还是“重叠共识”的。如果都是否定性的、不明确的,那么,这种“重叠共识”也就不会发生了。反过来说,经由“重叠共识”而形成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即便是流动的、非唯一正确的、非超时空的,但因其“反复讨论”、“反思平衡”的基础是多元明确的,因而这个“重叠共识”仍然应是明确的。否则,“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很难承担起作为“判准”、“依据”和“引领”者的职责,而邓文篇首引用的名言也在告诉我们:“人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
  当然,邓文涉及到了很多知识背景和理论问题,我的一些粗略思考很有可能是对邓文的误读,如果是这样,还请邓教授原谅和学界批评指正。
  
【注释】  邓文在分析“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一“典型个案”时强调:“这是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特有问题,因为在西方现代社会影响下的中国,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现代化社会之景象为基础的各种新的预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这些景象而形成的对贫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强烈意识,都经由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渲染而变得更加凸显了。”(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0页)我们可以从中看出,邓文在强烈批判“现代化范式”危机、指责其不关注中国现实的论证中,似乎也摆脱不了对现代化进程背景的依赖。事实表明,现代化进程是历史的、客观的,它带给人类的善果要多于其弊害。所以,人们向往现代化并不意味着追求“西方化”,而是期待更有质量和更体面舒适的生活,这也正是它难以摆脱的诱惑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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