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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义与困惑

  我们知道,自16世纪以来以西方为起点的现代化进程,开启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它以市场化、城市化、世俗化、理性化、个人化等为发展取向,以自由、平等、契约、权利等为价值谱系,不仅创造了更符合人性发展和体面舒适的生活,也创造了空前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繁荣,民主和法治也相伴而生。虽然我们现在不能再把它视为一种简单的进步象征或模仿标准,但是,它带给人类的善果和所迈进的方向确实给非西方国家以巨大的诱惑和压力。[①]历史表明,以西方为“样板”的确使一些国家付出了诸多代价和面临重重困境,然而,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国家的“追赶”现代化的意识和努力,只不过不能、也无法“照搬”罢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化进程是完美的,它甚至有很致命的缺陷和不良后果,比如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泛滥与异化发展、人际关系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严重紧张、民主与法治的当代危机等等,以至在尼采宣称“上帝死了”之后,福柯又宣称主体的人“死”了。为此,后现代思潮才对现代性(包括现代化)进行了倾心的解构和颠覆,然而,他们在更大的程度上则是对现代性畸形发展的一种纠偏,也即是对现代性的“重写”而不是简单地抛弃和摧毁。[②]我们说,当代史学已经实现了从西方文化中心论到人类文化多元论的重大转向,强调历史的非连续性、片段性和地方性,但毕竟,“人类历史自始便具有一种不容忽视,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统一性”。[③]现代化进程和全球化进程似乎就是这样。由此看来,“现代化范式”的魔力来源于现代化进程的现实发展和实践推动。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现代化源于西方也兴盛于西方,因而就很容易形成“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情向。中西学者也往往把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化的“他者”或陪衬来研究,因而要么追问“为什么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实现现代化?”要么就是认为西方有的东西(如资本主义、商业城市、民主等等),在中国同样也有。[④]这其实都是在以西方为中心、以西方为理据、以西方为参照的简单比附。这种思维倾向的弊害无疑是很大的。而事实上,无论现代化还是全球化,都是一个复杂、多向的互动过程,它只在发生学意义上是西方的,而在社会学上意义上则是人类的和全球的。这意味着,西方现代化也只是人类现代化进程“先发”的一个部分,非西方国家(包括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同样是人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脉动,从而才使得现代化进程复线演进、多姿多彩。而当今的现代化理论也已不再坚持单线进化论、更不再强调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立了,恰恰相反,人们认为“世界正在从根本上变得更加现代化而更少西方化”了。[⑤]为此,象邓文所界定的那种“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的“现代化范式”,[⑥]确实需要反思、清理和克服,把“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生搬硬套到中国也确实会“水土不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现代化进程不屑一顾,也就是说,我们固然不可能踩着西方人的脚印再重走一遍,但也无法回避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事实上,就是邓文在极力颠覆“现代化范式”的过程中,也在大量引用西方现代理论而进行他本人所质疑的寻求西方的“知识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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