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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精髓

  中石化作为经营者,在为用油客户提供汽油时,应该有告知用户汽油价格构成的义务,如果没有提前告知用户“油价已含0.07元/升清洁剂价格”,而只是在用户消费过后才在出具的发票上写明,应该认定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与消费自由和消费公正的消费价值背离。道理很简单,虽然有资料称,汽油洁净剂是一种特殊的汽油添加剂,在行驶的汽车中加入清洁剂,可以有效清除汽车由于长期使用产生的积炭,从而大幅降低在此类状态下所产生的尾气污染,并能够有效地使车辆保持原来的设计尾气排放水平。但经营者却不应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状态下,以及在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情势下,擅自加入清洁剂并计入加油价格。
  在不少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难以确保。许多消费项目或者有关消费信息并未被提前告知消费者,有的是在事后相关单证和票据上载明,有的是在消费者发现问题后才予以解释,有的则干脆不作任何说明。尤其在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是不高,只去消极认亏而不去积极争取权益,那么将会助长有些经营者的这种不法行为。消费自由的对立面是经营强制,消费公正的对立面是经营不公,强制性经营以及违反公平正义的经营行为,都是对消费者权益与经营秩序的侵害,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两位律师就不知情的“清洁剂价”向法院提起诉讼,无疑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进行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前,更需要大量的公益诉讼实践,以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立法。能够发生公益诉讼的领域很多,但我认为在消费领域应该是表现最为普遍的,也最容易发生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应该积极承担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忍气吞声,而应拿起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特别是当涉及与大众消费利益密切相关的消费行为,更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法与经营者平等对话,为更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维护权利、伸张正义,以捍卫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的价值地位和尊严。两位律师在中石化消费后,敢于运用自己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将中石化告上法庭,这本身就是一起可圈可点的公益诉讼范例。即便是没有这些专业优势的普通消费者,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遇见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及时地“打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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