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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精髓

消费者权益的精髓


李绍章


【关键词】消费自由;消费公正;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消费者权益的精髓
    ——中石化“捆售”清洁剂一案的思考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据《法制周报》报道,2007年4月初,宁清平律师在清点平时出差的发票和收据时,发现加油站的发票上印有“此油价已含0.07元/升清洁剂价格”的字样,经过一番研究,与文志纯律师一致认定,“中石化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中石化在所有的汽油里加入清洁剂,使得车主在加油的同时必须加清洁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进行搭售”。于是,他们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中石化湖南石油销售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强制消费的价款共计8.34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叶翔锋律师受托担任代理律师。法院已经受理。据悉,这是中石化近年来首次因收费问题遭起诉。
  生活中,诸如这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现象,其实是司空见惯的。消费者在霸道的经营者面前,无疑是柔弱的。一些商家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在向消费者身上施加不利益时,要么偷偷摸摸,要么明目张胆;要么以国家政策为理由,要么以曲解法律为借口;要么装模作样不知情,要么强词夺理不认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具体权利,这是判断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在这些权益中,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是核心,应该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精髓。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就是要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没有完全表达或者实现消费者的自由意志,以及有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消费公正。其中,选择权和知情权,就是消费自由和公正的具体体现。消费还是不消费、在哪里消费、何时消费、消费什么、消费多少、消费什么档次等等,消费者都有自主的选择权,否则消费自由即难以体现;消费项目是什么、有哪些内容、价格构成及高低等消费信息,消费者都有知情的权利,否则消费公正便是空谈。失去了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的消费行为,严格说来不能算作理性消费,只能说是“莫名挨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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