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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管的思考

  同时,在法律规定非常完备和消费者维权意识强烈的美国,发布虚假和违法广告将面临行政机关的重罚和消费者可能提起的巨额诉讼索赔。惧于高昂的违法成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很少在电视节目中发布广告。事实上,一般只有在专门的健康类杂志中才能看到保健食品广告。即使在广告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广告措词上也非常谨慎,不敢盲目夸大产品效果,相反经常会使用例如“该产品过量食用可能会导致什么问题”,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请咨询医生意见”等。
  2、欧盟:监管政策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欧盟虽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信奉自由买卖,但很多政府仍然认为有需要以某种形式监管带误导及欺骗成分的广告。欧盟委员会认为,“买者各自负责”的原则已不适用于现今的市场推销,保健食品的广告都是由经过系统训练的专业人士操作和推进,未受过训练的消费者由于对保健食品没有认识处于弱势,需要获得政府的保障以免受广告误导。
  欧盟委员会在监管误导广告的指令中规定,广告无论最终能否促成合约,完成交易,都会影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误导广告应在未刊登前就予以禁止。同时,欧盟在推行其保障消费者政策时,提供消费者适当措施以对付误导及不公平广告。
  3、中国香港:修改《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在“SARS”爆发后,大量保健食品充斥香港市面。部分不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或《中医药条例》管制的瘦身、排毒等保健食品,在其标签或广告上声称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没有明文禁止。鉴于迫切需要处理市面上出现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保障市民健康,香港政府修改《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是近期采取的最切实可行的做法。当然,建立一套全面的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去管制保健食品广告则是香港政府长远的政策目标。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修改草案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考虑哪些类别的保健食品广告应该受到监管。草案认为,6类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纳入条例的监管范围,包括有关预防或治疗乳房肿块、调节生殖泌尿系统的机能、调节内分泌系统、调节体内糖分、调节血压及调节血脂或胆固醇,这类广告内容是市民及医学界普遍认同需要禁制的高危宣称,因为它们可能涉及乳癌、前列腺病、甲状腺病、糖尿病、高血压和高血脂等疾病,延迟处理这些身体状况的后果可以十分严重。至于关于瘦身、排毒和调节免疫系统的3类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延迟处理对健康的影响相对较低,现时不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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