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期监管力度不够
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每一种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过了这道“门槛”,由于缺乏后期的定期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欺骗坑害消费者自然难以避免。
2、监管衔接存在障碍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两个监管部门之间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上存在的障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移送后的问题,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查处,查处结果怎样,不得而知。如此一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3、违法获利风险太小
违法获利空间太大、风险成本太小,是导致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处罚方面,虽然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广告主仍然有空可钻。由于处罚数额是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的,广告主与媒体可以通过订立虚假低价合同等方式来对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使按照做过手脚的合同没收广告收入,一般情况,罚款也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1/10。
4、媒体监管存在缺失
部分媒体对利益的追求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为大量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提供了违法平台。一般而言,作为媒体专业人士,对于此类违法性显而易见的广告,秉承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在稍加严格的依法审查之下完全可以将其拒之门外,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将被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遗憾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已结成为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与高昂的广告费用相比,罚款只是一个小数目。因此,有的媒体宁愿挨罚,也要冒险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经验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经验,有助于思考如何加强我国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管。
1、美国:完善的市场监督和高昂的违法成本
美国于1994年颁布的《膳食补充品健康与
教育法令》,在保证保健食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严禁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与我国的审批制不同,美国对保健食品采取备案制,即允许产品以报备方式宣称对人体生理机能的影响,无需举证,但必须在保健食品包装标示上声明:该产品不作为诊断、治疗或者预防任何疾病使用。当FDA对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怀疑时,必须出具产品不安全的相关证据。随后,FDA在听取企业答辩之后,将有关产品安全性的负面证据及企业的申请资料送往法院裁决,这充分体现了美国对保健食品市场监督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