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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7年:首起“裸聊”案撤诉的法治思考

  对立法者而言,确定刑事立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必须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有序,但立法者同时也要考虑,必须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控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伤害和给国家带来的负担往往都是最大的,是一种最昂贵的处理犯罪的方法,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理性立法者,能够用风俗、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来调节的社会关系尽量不用法律手段调节,能够用民事制裁、经济责任、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引导、调节和规范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处理,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我国法律体系尚在完善之中,加上人治传统的影响、社会急剧转型的特定时代背景,新的犯罪形态与犯罪种类层出不穷,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政策上一直存在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对于一些“越轨”行为,重“严打”轻“善理”。但是,公共权力介入公民私生活,应以必要为限度,因为公权力尤其是刑事司法权介入的越深越广,公民的生活空间就会越来越狭窄局促,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成本,而且遏杀了守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待“裸聊”行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应成为道德的审判者,而应从公民权利、生活空间和社会安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首先,对待“裸聊”应该有所区分。公民私密空间中的“点对点”“裸聊”,是为了获得个人的生理心理的满足,我们可以在道德上否定这一行为的正当性,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强制性地规制,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执法机关闯进私宅对公民隐私的伤害远远大于“裸聊”对社会的危害。但网络公共空间的“裸聊”,可能是网站的“摇钱树”,也可能是犯罪的诱饵,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和司法,顺应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将其纳入到规制的范围。
  其次,根治“裸聊”应当重点突出。从目前披露的“裸聊”案件看,对一般裸聊参与者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甚至提起公诉,但对于裸聊平台的提供者——网络服务商,仅仅是关闭涉案的聊天室或数额较小的罚款,而忽视了其对“裸聊”的疏忽、纵容甚至组织。这种舍本逐末的治理方式,不利于根治“裸聊”。笔者认为,对于“裸聊”的参与者或一般组织者(如临时管理员),根治“裸聊”,莫过于加强网络自律,丰富公民的精神生活,提升公民的审美标准和道德水准。对于“裸聊”的组织者和支持者,尤其是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执法,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及时完善立法,纳入刑事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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