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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7年:首起“裸聊”案撤诉的法治思考

法治评论2007年:首起“裸聊”案撤诉的法治思考


胡健


【关键词】刑法歉抑精神
【全文】
  说到网络聊天,我们并不陌生:最早只能靠打字,网络那头是男是女全然不知,后来能听到了声音,再后来,只要一个小小的摄像头,即便是远隔千山万水,也能和完全陌生的网友面对面。近年来,“裸聊”似乎成了一种时尚,渐渐流行起来,有人是为了追求自身的感官刺激,获得生理心理的满足,填补精神的空虚,有人是为了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通过广告费或会员费,牟取非法的收入,更有人是以裸聊为诱饵,实施诈骗、敲诈、卖淫等网络犯罪,获取非法的利益。
  “裸聊”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人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也有人认为纯属个人行为,参与者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予以行政处罚即可。“裸聊”定性的争论,同样影响到了司法。近日,北京首例网上“祼聊”案就被检察机关撤诉。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民警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但考虑到我国的立法并未对“裸聊”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且“裸聊”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于2007年初又撤回了起诉。
  一石激起千层浪,检察机关的撤诉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评论认为“祼聊”这种网络色情活动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社会丑陋现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动用刑罚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的撤诉放纵了犯罪;有的评论认为,“祼聊”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对一般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不宜动用刑罚。检察机关对“裸聊”案的撤诉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践行。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其实检察机关一开始并不想放弃对“裸聊”这颗“网络毒瘤”(检察官语)开刀,因此尽管备受争议,经过请示仍然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但受制于“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帝王条款,在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扩大适用的可能的情况下,虽然争论不断,也只能撤回起诉。由此观之,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司法”,而在于“立法”。因为“立法”的是非评判直接决定了“司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
  什么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通过刑法追究,适用刑事处罚,对于立法者而言确实是一个难题。封建专制时期,刑法作为专制工具与道德、宗教不分,统治者把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手段,任意干涉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肆意介入国民个人的内心世界和生活的各个角落。刑法的干涉性与刑法的不平等性、恣意性、刑罚的残酷性交织在一起,罪刑擅断,出入人罪,严刑酷罚,践踏人权,引发了社会民众各种形式的抗争和启蒙主义思想家的理性思考。他们立足于理性主义不断呼吁、抗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三大原则,使得刑法谦抑性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当刑罚残酷无度时,则常常被人们放弃施行。”贝卡利亚也指出,“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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