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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

  还应当指出,俄现行宪法62条第3款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有权具体规定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仅仅是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签署的国际条约。俄罗斯的89年联邦主体都无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
  (二)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各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19条第2款宣布:“国家保障人和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位、居住地点、宗教和思想信仰、社会联合组织属性和其他情况,一律平等”。此条中所说的“人和公民”,不仅包括俄公民,而且包括在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保障在俄的一切外国人,不分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
  需要指出的是,俄现行宪法19条第2款未局限于宣布上述原则。它还具体规定,禁止根据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以任何形式限制外国人的权利。
  2、男女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19条第3款规定:“男子和妇女在俄罗斯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条件。”此条文中所说的“男子和妇女”,并不仅指俄罗斯的男子和妇女,它还包括在俄罗斯的外国男子和妇女。所以,这一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适用于在俄境内的一切外国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不承认对已婚妇女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欧美有些国家的法律确认了丈夫对妻子的一些权利。例如,妻子不经丈夫同意不得出去工作,不得向法院告状,妻子无权支配自己的财产等。但这些国家的公民在俄罗斯逗留时,上述法律规范停止生效。
  还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独联体国家也适用。例如,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他们共有的财产。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我国一些公民或者法人以工作人员个人的名义在独联体国家购置了房产。目前,边贸和地贸的规模有所缩小。部分公民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时,独联体国家房产部门往往让他们出示经其配偶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其配偶同意出售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对没有上述证明文件的,独联体国家有关房产部门拒绝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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