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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就WPPT而言,在表演权方面,第5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7条规定了表演者的复制权,即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5] 第9条规定,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第18条规定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第19条则规定了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义务。
  尽管WCT和WPPT对权利限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整个条约的基调是强化了传统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它们因而又有“因特网条约”之称。
  总的来说,网络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尽管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仍然是一个新课题。国际上和各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探讨仍处于初始阶段,对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技术发展使作品的传播手段增加,是著作权扩张的重要因素。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新的革命,将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空间是顺理成章的。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另一个问题则是这种扩张的适度性。尼瓦 • 艾利凯 • 科来恩即主张不宜让数字著作权过度扩张。如他反对数字浏览著作权的扩张,主张通过数字网络传输在非数字环境中应当允许作品的用户能够做同样的事。[6]
  (二)著作权客体的扩张
  1.著作权客体扩张的主要体现
  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是著作权扩张的第二个重要体现。在《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美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790年,规定了对图书、地图和图表的著作权保护,以防止擅自印刷作者的作品。后来逐渐地运用类比的方法,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7] 软件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这些类比于文字作品的新作品类型,有的文字内容仅占整个表达的很小比例,有的在表达中根本看不到文字,结果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越来越远离文学著作。[8]
  著作权客体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的在先前著作权法中曾没有保护的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在当代,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已包含了数十种作品,如音乐、雕塑、计算机程序、建筑作品、电影作品,而这些都在早期的作品中没有被涵盖。不过,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随着著作权客体的急剧扩张,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不再以标的对案件加以区分,而是寻求在给予著作权保护和不予著作权保护上确定一般性原则。
  2.著作权客体扩张的典型形式
  以下将主要对著作权客体扩张中的几个典型情况简要讨论——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1)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从20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奥尔斯莱格提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以来,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进行了多方面探讨。根据计算机软件实用性强、极易被复制、使用价值短暂的特点,各国对其法律保护有专利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专门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等多种立法模式。自1972年菲律宾《著作权法》率先将计算机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以来,著作权保护模式现已被包括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知识产权协定》等主要国际公约所接受,著作权保护已成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国际潮流。如在美国,计算机软件被纳入文字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9] 美国《著作权法》明确禁止对于思想、程序、方法、系统或者是操作方法授予著作权,但在对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面则是例外。有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本质上是操作程序或方法,其主要的价值是在功能性方面。然而,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操作系统。把著作权保护延伸到计算机程序打破了著作权政策的平衡。实际上,将著作权客体扩张到计算机软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和其他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中最终被普遍承认的一种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纳入,反映了高科技成果“打入”著作权法领域的现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则证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与计算机软件是相适应的。当然,软件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是在目前它比其他保护方式具有较多的优势,所以被较多的国家所选择。随着形势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丰富和发展。
  (2)数据库
  “数据库”的一般含义是对已存在的作品或者事实材料在选择、编排、整理、加工、汇编等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新的集合物。随着数据库产业的急速发展,近些年来对数据库给予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已成为一个新的法律课题。
  虽然有些数据库的开发需要具有较高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数据库的智力创造性却没有像专利那样典型。不过,与一般的作品创作一样,数据库的制作也投入了制作者的时间、辛劳和智慧。随着数据库的普及和广泛应用,目前数据库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以法律形式保护数据库已经不存在疑问。近些年来,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也一直在为数据库的保护作出努力,这些努力充分关注到保护数据库免受商业上盗用的重要性,关注擅自和没有补偿地使用数据库给数据库所有者带来的危险。如美国关于数据库立法报告中,对经济理性的分析虽然没有说明公共领域竞争的重要性,但也指出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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