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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下的政府——读《政府论(下篇)》

  4.公民社会与政府
  ⑴二者的区分
  洛克对于公民社会与政府作出区分的态度,在最后一章可以看得最为清晰。在那里,洛克讨论了政府解体的问题。在本章一开篇,他就说:“谁想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谁就应该首先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按照他的逻辑,人们通过个体间缔结社会契约而构建了这个共同体的公民社会;在紧接的下一刻,他们以这个公民社会整体的名义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然后在这个国家里,产生了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和行使执行权与对外权的执行机关,这两个机关的集合就是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政府。可见,社会在逻辑上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并且是政府产生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是接受一个不变的法律的约束,这个目的只能通过建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达到,”也就是说,“政治社会得以为继的条件是马上建立政府”。[65]惟有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并由行政机关执行,才能真正在社会中竖立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没有了政府就会退回自然状态。
  当然,在遇到解体这个问题时,问题会复杂些。首先,社会解体逻辑上必然带来政府的解体,这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当社会存在时是否可能出现政府的解体呢?洛克认为,是存在这么个时刻的。不过,这个时刻是短暂的,当一个政府解体后,“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66],即社会会很快建立另外一个新的政府。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政治社会和政府是逻辑上可以界分但在功能上又是不能分离的。
  ⑵社会最高权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立法权
  在本书中,洛克提到了两个最高权力:一个是社会的所始终保留的最高权力[67];一个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立法权[68]。这似乎又是矛盾的。不过我们透过这看似冲突的两个最高权力正好可以理解前述社会与政府的区别。
  立法权的最高性乃是指其在洛克所区分的国家的三种权力职能——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中高于其他二者的地位,在一个常态政府里对其被统治者[69]的最高约束力。
  如洛克所强调的,“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但这种最高权是一种潜在的政治主权,“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它是社会出于自卫的本能,防备立法权的僭越和滥用所带来的绝对一致和专断统辖权的支配的。每当政府意图有悖于当初建立它的目的时,它将自动解体,社会成员将不再有义务服从它的统治,其基础就在于这种最高权力。正是这种在野的社会政治主权保持着对政府,尤其是对作为政府最高权力的立法权的时刻警惕,从而在最终意义上守护着个人自由。可见,社会这种最高权力恰是针对立法权的。也正因此,社会在终极意义上是高于政府的。
  四、结语
  《政府论(下篇)》堪称洛克的代表作,小册子虽然短,却内涵丰富、影响深远。作者在写这篇读书笔记的过程中,又再三拜读了全文,每次阅读都有新的发现,以致草稿迟迟难以成文。另外,囿于时间和篇幅的限制,本文只能简要地把部分阅读感受做一描绘,有关立法主权、革命与反抗、多数统治、权力分立、积极自由、自然法、自我保存和社会保存,乃至法律为什么必须遵守等等诸多话题在文中并未涉及,而这些都是本书的闪光点,惟待来日作长久思考后慢慢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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