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洛克的逻辑,自然状态中有和平也有战争,战争状态既可以发生于自然状态也可以发生于公民社会。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完全是有可能交错的,或者说二者是交集的关系。通过提取“共同裁判者”、“使用强力”和“基于权利”[17]这三个变量,我们可以在下图中清晰地看出这一点:
基于权利 和平状态
有权力 公民社会
有共同裁判者 非基于权利 战争状态
无权力 和平状态
基于权利 和平状态
有强力 自然状态
无共同裁判者 非基于权利 战争状态
无强力 和平状态
尽管洛克强调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18],不过我们必须清楚这里的“人们”并非所有的人,而是全人类的一部分。洛克说过“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但当它前面加上“有意”这一定语后,也即谈及“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19]时,此“全人类”就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全人类了。因为这里隐含着有“无意遵从理性”的一部分人——他们去触犯自然法,“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20],从而不再是理性的人类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能理解自然状态是可以与战争状态并存的。
不过,对于公民社会与战争状态并存的理解则要更为复杂些。因为,洛克曾经明确说过:“公民社会是它的成员之间的一种和平状态,由于他们由立法机关作为仲裁者来解决可能发生于他们任何人之间的一切争执,战争状态就被排除了”[21]。但是,我们要知道,争执的解决要以仲裁者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为前提。当这种有效性存在疑问时,战争状态是无法被排除的。所以,洛克也并不矛盾地说过:“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22]。也就是说,当公民社会中出现紧急状况时,就会出现短暂的战争状态。我们说公民社会与战争状态的并存,正是就这一时刻而言的。当然,公民社会的价值就在于能够使得战争状态“不再继续存在”[23]。
三、财产与劳动财产权
如前文说指出的那样,财产这一概念在洛克全书的体系中的地位至为重要,也可以说是全书的宗旨所在。这一点从全书的布局上也显而易见,它共有27个小节,仅次于第八章“政治社会的起源”的28个小节(就中译本的篇幅,它的16页也仅次于第八章的18页)。
需要强调的是,洛克并未始终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在“论财产”这一章里,他是就通常意义上使用的;但在有的地方,他又将之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而使用,即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24],具体则包括“生命、特权和地产”[25]。但无论如何,即便通常意义上的财产也不能不说是他所构建的公民社会的核心目的之一。
洛克假定,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26]。那么这里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是否就是指“财产”呢?不是的。在洛克看来,它是“土地和其中的一切”,不过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27]而已。对于还没有“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的这些物品,洛克从未用“财产”这一概念加以描述。可见,人类最初所共有的并非“财产”,而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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