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下的政府——读《政府论(下篇)》
周辉
【关键词】政治权力;自然权力;公民社会;财产
【全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开篇即提出,他要“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1]。于是,他围绕三个概念展开了一系列理论假设和建构:政治权力、公民社会(也被称为“政治社会”)和财产。与政治权力相对应的概念有自然权力、父权和专制权力;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概念则有自然状态,为了更好地阐明二者,他还提出了战争状态这一概念;最终,财产成为这一切概念的落脚点。
在这些概念的背后是洛克对财产和自由的捍卫。在第一章,他就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力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2]在第七章则指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3]在以“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为题名的第九章,他更是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另外,尽管他也承认特权的存在,但条件是其在为公众谋福利——保护财产而行动。[5]
也正是在这一目的的统括下,他全书看似凌乱的十九个章节的论述结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他首先假定在人类的最初状态,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财产。然后,为了达到更好地(这里也隐含了对人性趋利避害的判断,是和洛克强调的人的自我保存本能联系在一起的)保障自由和财产的目的,人们组成社会、建立政府。在这一目的的约束下,政治权力应当如何行使,人们应该选择怎样的政府形式,从而回应了书名——政府论。
一、自然状态
在第二章开篇,洛克写道:“为了正确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这里隐约表达了自然状态的涵义:人类原来自然地所处的状态。称自然状态为“原来”的状态乃是相对于政治社会而言的,他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对于其公民社会模型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个体单独生活的自然状态不能充分供应必需物资,从而使得群居并营共同生活的公民社会成为必要;另一方面,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那么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人告别自然状态加入公民社会只能是更好地实现这种自由和平等,从而为公民社会设定了工具目标的限制。
1、自然法下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6]。
但自由在洛克那里决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7]可见,自然状态正是自然法下的状态,作为自然法的理性正是以自然状态下唯一规则而存在。“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