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Mayton教授指出的那样,本案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直白地把福利津贴界定为财产。因为,作为被告的政府承认了正当法律程序在本案中的适用性,仅是辩解说其所提供给原告的终止前的简洁程序(summary pretermination procedures)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而已。恰是由于这一承认(concession),使得福利津贴是否构成“财产”没有成为本案的议题(issue)。[⑬]故严格地说,“特权”理论的放弃仅是从判决的潜台词中间接推论出来的。
真正使得“特权”理论最终走向消亡的是最高法院在Board of regents v. Roth案中发展出的一种决定谁享有正当程序保障新的理论。案中,最高法院扩张了财产的概念,把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利益这样一种“新财产(new property)”涵括其中。这种财产理论是通过对于依赖和安全的考量(by considerations of reliance and security)获得论证的。法庭指出:“古代财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人们日常生活所赖以依靠的东西,这种依赖(reliance)不能被专断地破坏(arbitrarily undermined)。”今天,人们对福利、商业补贴、公共职位等这些东西依赖,就像他们曾经对构成传统财产的那些传统财产形式的依赖一样。法庭指出,这种依赖不能被公共官员的行为专断地破坏。所以,为了对这些政府赋予的利益提供更多的安全,法庭把获得这种利益的“权利”(“entitlements” to this wealth)界定为一种受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财产。[⑭]可见,最高法院通过在本案中系统阐述的在“Goldberg v. Kelly”一案中曾提出的“法定的特定权益(statutory entitlement)”理论,重新界定了第五修正案中“财产”的概念。虽然在1982年的Landon v. Plasencia一案中,法院又提到了“特权(privilege)”, 但诚如Mayton教授所说,这只是例外,全面地讲(across the board),“特权”理论已经离去(fall)了。[⑮]“特权”理论背后的旧财产概念不复存在,它也基本随之沉入历史。取而代之的“法定的特定权益(statutory entitlement)”理论无疑把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而把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司法控制的空间引入了一个更广阔的新时期。
有学者也指出美国司法审查范围有回缩之势,甚至出现了“正当程序成功的反革命”[⑯]。由于范围的开放将带来对行政管制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案件的剧增,一方面了挑战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冲击了作为管理者等行政机关的权威。其实,这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对峙中不断寻找平衡的结果。当行政权过度扩张的时候,一个完善的政治体制下的司法权必然要跟进,让司法控制的脚步不至于太落后时代和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司法权的能动性还是要受限于它的消极性和被动性,或者说,能动性是一时而消极是一世,它不能超越行政权去直接面对社会的需求。
(三)分析
综上可见,“特权”理论的嬗变大体经过了这么一个过程:“特权”的广泛界定→“特权”的压缩→违宪性条件原则的引入→法定的特定权益理论的提出→“特权”理论的消亡。首先,尽管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了二十世纪,法院的脚步却仍然停留在过去, 固守着传统的“权利”观念。“特权”的界定其实就是“权利”的分割,从传统理论出发,不承认其普通“权利”地位,将其排除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外,权利与权力出现对峙;随着行政权的进一步扩张,法院发现“利益(即政府所赋予的利益)”享有者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管制行为的影响日益严重,权利与权力的对峙也逐渐紧张,于是,法院力图通过
宪法性权利的折射来缓解这种紧张,从而提出了违宪性条件原则;最后,法院发现传统的权利概念已经不能维持与扩张后的行政权的平衡,对峙已经陷入困境时,也随着认识的不断进步和经验的不断积累,不得不放弃“特权”理论去寻求一种新的财产理论。当这种新的财产理论,也即法定的特定权益走向成熟后,“特权”理论自然走向了消亡。不难看出,“特权”理论的嬗变其实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把握权利在与权力的对峙与平衡中,对行政权不断扩张不断作出反应的过程。